第一节 依法护林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一节 依法护林
民国时期,曾对森林的乱砍滥伐现象制定过规则和《森林法》,未能付诸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发布了制止乱砍滥伐森林资源、
防止森林火灾、维护木材流通秩序等各项命令、布告、文件。1981年塔河建县后,规定了塔河
县广大群众和各单位有保护森林的责任。森林采伐,必须有调查设计全部资料,由资源部门签
发采伐许可证,否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山采伐森林,防火期内不准烧山和野外弄火,禁止
破坏山林树木,严禁散放大牲畜,以防啃坏幼树,严禁盗伐盗运林木,违者予以惩处。
1992年,塔河县认真组织职工群众学习贯彻《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利用广播、
电视、学习班、标语等宣传形式,深入基层林场、村屯、进行宣传教育,提高林区人民依法治
林的自觉性。
在维护木材流通秩序上,凡无计划采伐,加工、出售的木材,每年都进行清理整顿,对有
问题的木材加工厂,责令停产整顿,没收任意收购的外来木材,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运输木制品、半成品出县、外地区、或省外的,统一由林政部门办理运输手续,对无运输手续
和木材调拨单的运材车辆,木材检查站有权扣车盘查。个体车户、运输户,不得承运木材及木
制品对外销售运输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