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林政管理
第二节 林政管理
一、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塔河境域为漠河、鸥浦两县所辖,经黑龙江省北路林务局委托各卡伦管理林务
事宜,伪满州国时期建立林业实业所主管山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进一步加强林政管理,1955年,塔河林区组建森林警察
入山巡逻,监督检查森林防火和禁止乱砍滥伐森林资源。1961年,开库康林管区成立森林警察
大队。
1965年,塔河林区大规模开发建设,林政工作由营林科负责。塔河林业局建立后,营林科
改为营林处,设有林政股,各林场设营林股配3—5名工作人员,主要任务为护林防火,资源保
护,制止乱砍滥伐。
1981年建县后,成立塔河县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局,各林场营林股改为护林大队。
二、木材检查站
1979年塔河县木材检查站开始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草案》颁布后,全县
各交通道口普遍设立检查站。1984年,全县共设木材检查站11个。1985年塔河县政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对木材检查站进行整顿。1992年,全县共设检查站13处,
其中黑龙江省批准设公路综合检查站4处,水上综合检查站2处;塔河县政府设有7处季节性防
火检查站。配备检查人员19人,进行木材运输、森林防火检查工作。
三、林业公安
1964年,东北林业总局塔河林业办事处成立时,设林业公安局,1965年改称塔河区公安局。
1981年塔河建县后,塔河区公安局改称塔河县公安局,内设森保科,各林场设公安派出所。1986
年,根据《森林法》有关规定,按照分级办案和办案程度处理林业违章纠纷和违法毁林行为,
查处森林案件,查明林火火因等工作。
四、森林案件
1986—1992年末,塔河县共查处各类森林案件174起,其中森林治安案件49起,林政案件73
起,森林刑事案件52起,共收缴木材3 371.5立方米,收缴罚没款455 235.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