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伐区清理
第六节 伐区清理
1969年以前,伐区生产基本上不搞清林,只完成生产任务,伐区采伐剩余物扔在山上任其
腐烂。1970年开始,对伐区进行清理,要求不严格,丢失有价值的剩余物比较多。由于劳动力
不足,清林跟不上采伐,清理伐区面积仅占采伐面积的20%左右。1973年,塔河林业局根据国
家农林部颁发的《森林采伐更新规程》中“在采伐的同时,彻底清理枝丫、废材、倒木、打伤
木等伐区剩余物,以及影响森林更新的藤条灌木。对可能发生水土流失的集材道,应采取防止
水土流失的措施”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伐区管理工作,使清林面积达到采伐面积的40%左右。1974
年以后,伐区清理数量在逐年加大。1981年,清林面积占采伐面积的80%,各项清林指标均达
到要求标准,合格率达92.4%。同时对多年过伐区进行清理,还清了部分清林欠帐。1986年开
始用割灌机清林,提高了伐区清理质量和进度,合格率达100%。1987年—1990年抢采火烧木期
间,伐区清理剩余物采取全部烧除法,以防止病虫害及火灾的发生。清林面积占采伐面积的90%。
清林合格率100%。
清理剩余物采用堆腐法和散铺法,只有少数采伐迹地采用火烧法。堆腐法:在采伐迹地上,
把无利用价值的采伐剩余物,截短分别堆在水湿地、裸岩、伐根或集材道上,躲开幼苗幼树及
保留木10公分以上,任其腐烂。规格为2×1.5×1米,堆距不小于6 米。散铺法:在集材主、
支道坡度较大的地段横山散铺,防止水土流失。火烧法:冬季作业,清理的枝丫由专人负责烧
毁,对防止病虫害发生,增加肥力,加快森林更新速度起到较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