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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开发

第一章 农业生产

第一节 土地开发



  清朝光绪年间,塔河境内沿黑龙江段各卡伦开垦小片荒地,种菜自给。“庚子俄乱”以后,
各卡伦开始在地方立屯垦种。

  民国初期,粮食全部从内地购进。由于交通困难,运费昂贵,呼玛设治局曾为解决当地粮
食和蔬菜问题,筹措发展农业生产,制定土地开发政策和管理措施。决定由卡兵在各卡伦驻地
垦地耕种,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有种无收,垦地荒芜。1914年,据呼玛、漠河两地政府调查,
塔河境内可垦的土地很多,弃之不耕,实乃可惜。据史料记载:“依西肯、开库康等沿江卡伦
有可垦荒地10万亩左右,治有已垦熟地300余亩”。

  1915年,根据漠河设站局拟定的《沿岸招垦简章》请求,由设治局及各卡伦兼办招垦事宜
(塔河境内的开库康、安罗卡伦时为漠河设治局管辖)。可缓收地价等税,借给垦户开荒费用,
限定年度归还,免除垦户盖房的木料款及草税。由于无霜期短,农作物未及收获,便遭霜冻。

  据漠河县志载:为实现“以急进开放速期实边”,漠河设治局对开垦者制定具体详尽的优
惠政策,各卡伦职官兼任招垦员不付薪水,准许边民自由开垦,但开垦必须到指定地点,就近
各卡申请,登记注册。凡承领垦荒的各户无论承领多少荒地,一律免收6—7年的各种费用,应
征租税由第8年开始收缴。垦地者按每10垧给予免收600铺子(每匹马1年用草300铺子)草税,草
木免税章程以3年限,第4年照章纳税,每垧地由地方政府接济种子钱10吊,4年归还。除奖励
条件,还要求“垦户能垦若干占领若干,不准占领大段希图缓日居奇,占领之段以2年为限,
逾期未能开垦者准第二人占领”,“所领之接济籽种款不能挪做他用,违者罚办”。

  1931年,“九·一八”事变日本帝国主义侵占呼玛、漠河后,每人每天只供应4两玉米面、
高梁米或小米,最后供应橡子面,粮食严重不足,当地百姓开垦荒地种植粮食作物。1935年,
黑河民政厅调查,塔河境内的依西肯、开库康等地有农家百余户,耕种面积260余公顷。

  1947年,呼玛、漠河两县解放后,农村实行土地改革,农民自愿投资出力开垦荒地。1958
年,黑龙江特大洪水使沿江农村农田被淹没,土壤大量流失,沙化严重,肥力下降。灾后经过
广大农民复垦耕种,产量没有明显提高。

  1966—1976年,受“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影响,片面强调“以粮为纲”,农业产量徘徊不
前。1980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塔河县在农村全面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生产
积极性,80年代中期,在“无工不富”、“无商不活”的影响,大量宜耕地弃耕。

  1990年,塔河县委、县政府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在全县农村实施《黑龙江省政府
培肥地力达标竞赛活动方案》,制定优惠政策,实施农业粮种补贴和开荒补贴。1992年,全县
农村播种土地面积41 220亩,比1985年增加21 060亩,增加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