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占有
第二节 土地占有
1889年(清朝光绪十五年),塔河境内沿黑龙江边各卡伦驻地和居民,开荒种菜和麦菽,开
垦荒地少,多被私人占有。
民国时期,塔河境内开库康、依西肯各村屯的土地种植面积有所扩大,多为自由开垦,私
人占有。
日本侵略时期,农村封建土地关系和剥削关系表现突出。地主和富农占有大量的土地和生
产资料,雇工和出租土地剥削农民,依西肯大地主唐茂德、刘秀山占有依西肯全屯土地的四分
之三以上。据1935年统计,塔河境内依西肯、开库康各地农村少数地主占有耕地已达200余公
顷,贫苦农民占有60余公顷。
1947年,呼玛、漠河解放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农会领导农民开展反奸清算斗争,打
击封建势力,实行减租减息。土地改革后,农民分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互助合作化运动,农村先后成立初级社和高级社,实行土地
入社,归集体所有。
1958年,进入人民公社化,土地为国家和集体所有。
1983年以后,中共中央对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将土地承包给农民,土地所有权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