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改革
第三节 土地改革
1946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精神,依西肯和开库康
等地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为适应土地改革运动的需要,相继建立农会(开始时称翻身会)。
1947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东北局发出的《继续完成土地改革,深入群众运动的指示》和
《关于挖财宝的指示》精神,各地发动群众,对日伪宪兵、地主、恶霸、警察、特务和汉奸等
反坏分子进行清算。1948年2月,进行土地改革运动,按照党的土地改革政策,没收地主恶霸
的浮财和土地,对民愤极大的恶霸、地主进行了镇压。同时还没收一般富农多余的土地和浮财。
同年3月,土改运动转入划阶级成份阶段。依西肯、开库康两地根据农村人员的经济地位和土
地占有情况,划分成雇农、贫农、下中农、中农、富裕中农、小富农、富农、小地主、中地主、
大地主等1O种成份,对于在运动中错斗错划的,随时进行纠偏,落实政策。同时贯彻团结中农
的政策,对中农的土地和财产给予保护。阶级成份划定之后,雇农、贫农、下中农划为3级,
分为6等。土地和地主、富农的财产分为3级6等,按照分类划等合理分配。贫雇农中的孤儿寡
母和军烈属给予适当照顾,中农也适当分给一部分土地、财产,较为高级的生活用品,实行作
价分配。农民人均分得土地12亩,分得马匹和部分农具,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愿望,农民生产出
来的余粮开始向国家交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