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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互助合作

第四节 互助合作




一、互助组

  塔河农村的互助合作出现于1949年。由于生产资料不足,经济基础薄弱,农民受个体经济
生产形式的限制。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解决单干中贫困农民的困难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党和政
府本着自愿互利,自行插组的原则,引导农民组织起来,成立互助组(当时为临时性互助组)。
参加互助组的农民以1家1户为生产单位,生产资料仍为私有,用换工的形式,调动农民生产积
极性,解决部分农户因劳动力和畜力不足的困难。政府工作人员和解放军指战员把自己食用原
粮献给互助组做籽种,参加从春种到秋收、冬藏的各种农事活动。1950年初,临时性互助组逐
步发展为常年互助组。

  二、合作社

  1953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精神,按着“自愿互利”的原
则,十八站、依西肯、开库康等地开始有计划,有领导地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
土地仍归农民私有,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各户的牲畜和大农具交合作社统一使用。生产产品归
合作社的社员共同所有,在扣除生产开支和缴纳农业税,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大部分按社
员所提供的劳动数量进行分配,小部分按社员土地数量分配。

  1956年,在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十八站、依西肯、
开库康等地在初级社的基础上创办高级农业合作社(简称高级社),合作社贯彻“勤俭办社”、
“民主办社”的方针,实行评工记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的土
地、牲畜、农具作价入社后,农民由个体转为集体,完成了对农业生产资料私有制向社会主义
集体所有制的转变。1957年,农村劳动力人均年收入近1 000元,生产效益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