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联产承包
第六节 联产承包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开始实行经济体制改革。1981年,塔河县委、县政
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在全
县农村开始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农业,放宽政策界限,采取林农联营的方式,保证农业
生产的稳步发展。
1983年,全面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十八站、开库康、依西肯3个乡各村按人口分配口粮
田,土地承包给农民,村委会按承包土地提留“两金一费”(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农机
具作价卖给农民,部分农民合股经营机械。生产中实行有机户为无机户代耕的形式,原生产队
的物资设备,牛、马及其它生产资料大部分作价卖给农民。在联产承包后,鼓励支持农民外出
搞专业性生产经营和专业性承包,允许经商和从事其它服务行业。允许农民按同工同酬的原则
换工、招收零工、帮工和雇工。1990年塔河县农业总产值达到3 193万元,是1980年的2.3倍。
1992年末,农业总产值达到3 327万元,人均收入达到了1 16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