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九节 收益分配

第九节 收益分配




  1917年,根据黑龙江省清丈招垦总局所规定之最下等价格,每公顷收大洋5元(承领费)。
由呼玛、漠河设治局代行此职。

  1929年,除征收地租、三费和经征费外,还增加了军费附加费,人民的负担加重。

  1930年,黑龙江省政府决定租捐并收。以前地租由经征处征收,公顷捐由捐务处征收,各
自为政。为了增加税收,改为捐租同征。当时塔河境内地广人稀,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少,多数
农民土地少且官税重,加之丰歉无常,农民种地常常入不敷出。

  伪满统治时期,粮食生产量略有增加,半机械化先进工具已被少数地主采用,地主将贫苦
农民的土地大量兼并,然后再租给农民耕种,租额一般占总产量的30%左右,地主到年终分产
量的三成,长工年工价以当年粮价折合,以粮食支付工价。

  一、粮食分配

  1948年土地改革运动后,农民普遍分得土地和生产资料,每公顷土地向国家交售100—150
公斤公粮,支援全国解放战争,其余粮食全部归生产者所有。

  1953年农业合作化时期,生产活动采取自愿插组,相互换工的形式。即人工换畜力,畜力
换人工,相互补偿,年终统一算清,以货币或实物两种形式支付。50年代,实行粮食定购销。
70年代,采取按人口和劳动力的比例分配口粮,按8:2的比例为主要分配形式(人口占80%,劳
动力占20%),中学以上在校学生比照劳动力的标准分配口粮。粮食产量高的年份,口粮分配比
例大,歉年时,分配的口粮就少。

  80年代,塔河农村开始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按照国家规定,农民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和交
售公粮,丰年多交,歉年或灾年少交或不交。

  90年代初,依西肯乡、开库康乡农业粮食产量不稳定,农作物品种单一,主要作物仅有小
麦和大豆,受黑龙江水灾的影响,耕地面积锐减,粮食总产量下降。

  二、资金分配

  1953年实行合作化后,初级社的收益分配是以入社土地和劳动日按比例进行分配,劳动日
占比例大。进入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化后,耕地、大型农具、大牲畜等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
社员在集体统一组织下,共同劳动,实行出勤工分制,评工记分,按劳取酬,年终统一结算,
扣除国家税金,集体提留,社员纯收入以10分定日值,参加“分红”。1957年平均劳动日值2—
3元,依西肯公社为2.5元,开库康公社为2.7元。

  1958年“大跃进”时期,依西肯、开库康、十八站等地农村生产队成立了“共产主义大食
堂”,百姓们认为共产主义已经到来,评工记分流于形式。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农
村生产队开展农业学大寨,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生产大帮哄,评工记分不按劳动效率,以“政
表现”为记工分标准,农民社员出现出工不出力或不出工也能记工分的现象。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开始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革除分配不均吃“大锅
饭”现象,依西肯、开库康、十八站公社采取多种承包方式。1983年,为了适应和推动农村经
济体制改革,塔河县所属各乡,由生产大队渐渐划为承包组,大队核算改为承包组核算。年人
均收入为264.40元。1984年,各乡建立了财会服务站,开展多项代办代管业务。将土地、牲畜、
农机具全部分给个人,由一家一户独立经营核算。大、中型农机具作价变卖,由购买户组成机
耕组,秋收时节,乡政府帮助农民将收获的农作物按国家规定价格在农民中调剂。人均收入为
379.50元。

  1991年,各村财务下放到村民委统一管理,成立了合作经济管理委员会,对外结算,收益
分配统一由村经济管理委员会管理。塔河县农村种植的农作物以小麦和大豆为主,占全县耕种
面积的80%以上,受黑龙江水灾和其它自然灾害的影响,农业收入低,林、牧、副、渔业的收
入已占农民纯收入的80%,人均收入为1028.O0元。

  1992年底,全县农村总收入1 199.2万元,上缴国家税金42.9万元,集体提留19.3 万元,
人均收入1 139元。

   1981—1992年塔河县农村收益分配统计表
  表6—2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