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与管理
第四章 渔业
第一节 机构与管理
1981年,塔河建县后,农牧渔业水利局设兼职渔政管理人员1人,随着人口增多,加之管
理不严,渔业生产混乱,鱼产量下降。为了保护鱼类资源,防止私捕乱捞。1982年,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经省水产局核准共发放82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规定,塔河县黑
龙江水域禁鱼期为35天,自6月11日起—7月15日止,其它自然水域为47天,自5月25日—7月10
日,大马哈鱼为20天,自10月6日—10月25日。每年禁鱼期前,县政府发布禁渔通告,组织渔
政人员巡回检查,凡违反《渔业法》和《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以及禁鱼通告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罚款、没收鱼(网)具等处罚。1983年,依西肯乡、开库康乡各配兼职渔
政管理员1人。1984年,塔河县水产站建立,从农牧渔业水利局划出,设专职渔政管理员2人。
1988年县水产站共有管理、技术人员4名,乡级兼职渔政管理人员3名。1992年末,水产站共有
渔政管理人员7人,技术人员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