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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下序

第九编 财政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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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年,塔河建县后,县政府和林业局政企合一,县政府设财政科与林业局财务科合署办
公,1984年正式成立塔河县财政局,设农业税专管员。1988年建立乡级一级财政,设乡财政所。
塔河县财政局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总额分成”的新财政管
理体制,县财政收入全额核算,支出只限3乡(开库康、依西肯、十八站)。塔河县财政收入来
源主要是全县各森工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款,1990—1992年,由于森工企业各项生产受到限制,
财政收入也受到影响。塔河县财政支出量力而行,保障重点,兼顾一般,使各项社会事业平衡
发展。

  1918年,塔河境内地方应征捐税课目24种。1932—1943年,伪满洲国政府的国家税达34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塔河境内征收工商税和农业税两大类,由呼玛县征收。1952年,国家
税制修改后,塔河境内征收税种14个。1958年,国家对工商税改革后,合并了税种,简化纳税
环节和办法,除特种征税外,减免23种税收,工商税只有1O种,地方只收8种。1960—1966年,
塔河地方征收11种税。1970年,开始征收工商所得税,1979年税收制度改革后,塔河税收按商
品流转额课税的主体税种结构实行收税。国营企业利改税后,破除“统收统支”,企业按利润
比例交纳所得税后,余利归已,企业在财力上有了自主权。1985年,塔河县调整了税率,减轻
国营、集体企业税收。1986—1992年,塔河县征税种类在原基础上有所增加。

  1965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塔河办事处开始营业,同年9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塔河支
行成立,到1980年,塔河区全融机构设有变化。1981年,塔河建县后,先后建立了工商银行、
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金融行业的建立和完善,加强了
塔河地区的金融管理工作,整顿了货币流通秩序,工商、农村信贷资金的使用率有很大提高,
加强基建拨款和贷款工作,积极促进城乡居民参加储蓄存款和各项保险,对塔河经济、工农业、
城镇建设和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