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体制
第二节 财政体制
1981年,塔河建县以后,由于是政企合一,政府经费挂靠林业局,纳入国家财政开支的仅
有从呼玛县划过来的十八站鄂伦春族公社、依西肯公社、开库康公社(当时称为公社),每个公
社都配备了财政助理,负责核算全乡政费及农业税征解等业务,3个公社的各项事业经费依靠
地区财政局给予的定额补助和省地专项补助解决。
1985年建立县级财政后,根据国家规定,1985年1月1日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
级包干、总额分成”的新财政管理体制,“收入全额算,发出限3乡”。按3个乡的支出数定留
解比例,3个乡的支出数占总收入的6.77%,作为留成比例,93.23%上解上级财政,按1983年实
际收入作为基数,超过部分按20%分成为县级财政收入,作为县的机动财力。
1988—1992年,由于地方财政借给中央财政款进入基数,又将财政收支留解比例进行调整,
上解比例由原来的93.23%上调到96.68%,县财政仅留3.32%,超收按15%奖励分成,并将13种地
方小税全部留给县级财政,作为县的固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