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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政收支

第三节 财政收支




  一、财政收入

  塔河县境内有塔河林业局、十八站林业局、筑路工程局3家中央林业部直属企业,是财政
收入的主要来源。1985年建立县一级财政后,财政收入稳定上升。1987年虽然遭受森林大火,
收入仍好于上年。1988年因火烧木材质下降,等级降低,销售价格一降再降,收入较1987年略
有减少。1989年林业企业积极清理拖欠货款,火烧木及非统配材由原来的8.6元/立方米定额计
征改为按8—10%的税率比例计征。由于税收政策变动,税额大幅度增长,财政收入达到最高峰。
1990—1992年由于木材生产受限量采伐的限制,财政收入也因此受到影响。

  财政为培植财源,增加财政后劲,对乡镇企业、地方工业进行扶持,到1992年由于乡镇企
业、地方工业发展滞后,使财政收入增幅不大。

  二、财政支出

  1981年塔河建县后,1982年从呼玛县划入3个乡,支出基数较低,依靠上级财政补助。1985
年成立一级财政后,新体制按3个乡1983年支出基数全留解比例,留成比例较低,根据“广开
财源,控制支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财政方针,在支出上即考虑各项事业的发展,又要
量力而行,即保证重点,又兼顾一般,在财政支出逐年增加的情况下,尽量使有限的财力,发
挥更大的作用。

   塔河县财政收入情况一览表
  表9—1 单位:千元



   1982—1992年塔河县财政支出情况一览表
  表9—2 单位:千元



  在财政支出安排上,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集中一定财力保证重点建设和
技术改造,增强地方经济造血机能。根据上级过紧日子的要求,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控
制行政管理费和会议费支出。对支出有要求增长幅度的支农和教育安排足够的资金,达到了要
求的增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