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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二章 税收

第一节 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塔河只有开库康卡、安罗卡、依西肯卡、新立屯等自然村屯和游
猎于呼玛尔河流域的鄂伦春族。开库康、新立屯、安罗卡归属漠河管辖,依西肯归属呼玛管辖。

  清初,地方税收主要以“土贡”的形式出现,至1909年(宣统元年)置漠河总卡,实行卡伦
制管理,开库康卡、安罗卡开始征收数量很少的赋税,同时,隶属于呼玛的依西肯卡也开始征
收赋税,这便是现塔河境内最早的征税机构——税卡。

  民国仍沿用卡伦制征收捐税。1912年6月10日,黑龙江省财政司令饬,漠河连分卡改为连
崟税务分局,负责开库康卡、安罗卡等8卡的国税征收。1915年5月连崟税务分局改为漠河征收
局迁到漠河。同年6月,下设连崟、新立屯、西口子3处征收分卡(征收分局),分卡卡官兼任征
收分局局长。新立屯征收分局负责新立屯、开库康、安罗等卡伦屯的税收。1929年,由于俄兵
入侵,卡伦撤销,商民外移,新立屯被苏军烧毁。同年4月16日,设立欧浦县,到1947年,开
库康、依西肯等处的国税和地方税由漠河、呼玛两县征收。

  1948—1980年农村各乡的税收由呼玛县管辖。1959年在十八站、兴安设立两个税务所,十
八站税务所配备5名工作人员,负责十八站(包括十八站林业局)、欧浦、兴华、东方红公社的
税收任务;兴安税务所配3名工作人员、负责漠河、兴安、开库康公社的税收任务。

  1965年,大兴安岭林区全面开发,塔河的税收机构也随之建立。同年10月,大兴安岭特区
税务局组建后的第一个直属基层税务机构塔河区税务所成立,由3人组成。正式开展税收工作。
1968年3月,大兴安岭特区革委会生产委员会税务组,为整顿加强基层税务机构,决定塔河区
税务所升为塔河区税务分局。1970年3月,塔河区税务分局改为塔河区革委会财政金融科下设
的税政组,1972年7月22日,按照省委要求,大兴安岭地区革委会决定,恢复建立各级税务机
构,税政组从财政金融科分出,恢复塔河区税务分局,重新归属地区税务局领导。地革委编
制领导小组于1973年1月9日给塔河区税务分局核定编制为14人。1980年6月22日,大兴安岭地
区税务局决定塔河区税务分局设计会股、税政监交股、税收集财股、设监察员。

  1981年,国务院批准设立塔河县,塔河税务分局改为塔河县税务局。同时,接收原属呼玛
县税务局的十八站税务分局,接收编制4人。1982年,经黑龙江省税务局批准设立盘古税务分
局,配备专职税务干部16人,负责盘古、绣峰、瓦拉干、盘中、樟岭、蒙克山、马林、沿江、
开库康等9个管区的税收工作;增设塔河镇税务分局,配备税收干部22人,分局下设市场税务
所。同时县税务局增设地方税股。1982—1984年,塔河县税务局共3次增编60人,共有人员85
人。1985年12月撤销地方税股。

  1986年1月8日,经省税务局核定,塔河县税务局机关编制为25人,设监察室、秘书股、人
事教育股、计会股、税政股、征管股等6个股室。基层设塔河镇税务分局(市场税务所),编制
22人;盘古税务分局,编制16人;十八站税务分局,编制22人,负责十八站鄂伦春族乡(十八
站林业局)、依西肯乡、小根河林场、双河林场、欧浦林场、永庆林场、查班河林场、白银纳
林场等8个管区的税收工作。编制总数仍为85人。同年,又增编5人,编制总数为90人。

  1988年3月18日,根据上级要求,设稽查队,稽查工作从征管股分出,同年,经黑龙江省
税务局批准,塔河税务局增编30人。1989年6月28日,省税务局批准同意塔河县税务局增设塔
南税务分局,配备21人。盘古税务分局下设开库康税务所,负责开库康乡、二十二站林场的税
收工作。1989年11月25日,省税务局批准增设税务治安派出所,配3人,由县税务部门与县公
安机关共同管理。1990年9月设集体企业财务股与税收股合署办公。同年12月10日,县税务局
增编7人,编制总数127人,实有人数为124人。1990年4月,开库康税务所、市场税务所变为县
局直属。

  1991年8月20日,按大兴安岭行署税务局要求县局秘书股改为办公室。同年8月24日,按行
署税务局要求设法规调研股,1992年11月21日撤销。

  到1992年末,塔河县税务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3人,有监察室、税政股、征管股、教育股、
人事股、计会股、办公室、驻厂组、派出所共10个股室所队和塔河镇、塔南、十八站、盘古四
个税务分局,开库康、塔河镇市场等两个税务所。全县共有税务人员124人,其中,经济师8人,
助理经济师11人,经济员17人,助理会计师4人,会计员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