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制改革
第二节 税制改革
1684年(康德三十三年),生活在黑龙江中上游和呼玛尔河流域的鄂伦春民族,归属于布特
哈总管衙门管辖,并实行路佐制度进行管理。每年的达斡尔鄂伦春族都要“贡貂”,清政府主
要采取两种方法征收貂皮,一是纳贡形式,二是派谙达(官兵)征收。纳贡地点主要集中在齐齐
哈尔,这种“土贡”形成了黑龙江上游地区早期赋税的雏形。
1909年,沿江各卡伦开始征税,所收赋税由总卡衙门支配。
1913年,中华民国政府整理税制,在中国赋税管理体制的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划分国家税
和地方税,属于国家的税种主要是:田赋、关税、盐税、厘金、矿税、契税等,属于地方的税
种主要是田赋附加税、商税、牧畜税、粮米捐及其它10多种杂捐。这次划分使主要税收集权于
中央,地方多属苛捐杂税。由于连年内战各省截留税款,各自为政,自立税法,自行征税,不
但随意提高正税,还挖空心思滥增捐税,有附加,还有预征和硬派,加紧对人民的残酷搜刮。
1918年塔河境内分布地方应征捐税课目,主要有:鱼捐、鱼网课、牛羊税、牲畜税、吉猪捐、
车捐、山货捐、山本税、杂货税、烟酒捐、船捐、木税、林分税、交涉税、粮食税、销场税、
秤杆税、羊草税、妓捐、娱乐捐、饷捐、赌捐、商捐、附加捐24种。
1927年,为统一财政的基础平息多年来国地收支划分的争论,1928年8 月,划分中央税和
地方税。属国家税主要是关税、盐税、厘金、所得税,属于地方税的主要是田赋、契税、牙税、
屠宰税等,大宗收入归属中央,省级财政收入薄弱、赋税体系极不合理,地方税征收混乱,地
方政府可随意征收附加,增课杂捐、擅自摊派、没有统一税目和划一的税率。1932年,伪满洲
国国务院颁发了《国地税划分纲要及其办理办法》,规定国家税和地方税的划分原则。其国家
税分为所得税、消费税、流通税3大类,共29 个税种。之后,随着日本侵略战争形势的变化,
先后进行了3次税制改革,1941年伪满政府实行第一次战时增税,决定提高卷烟税,油脂税的
税率。1942年第二次实行战时增税,增设清凉饮料税,增征酒税、特别卖钱税,改变劳动所得
税,修改事业所得税税率。1943年实行第三次战时增税,再次提高酒税、清凉饮料税、烟税、
卷烟税,特别卖钱税及法人所得税税率。1944年,伪满洲国的国家税达34种之多,其中消费税
11种,包括清凉饮料税,特别卖钱税、油脂税、麦粉统税、水泥统税、棉纱统税、烟税、卷烟
税、酒税、家酿自用酒税、通行税;所得税1O种,包括禁烟特税、矿产税、矿区税、出产税、
地税、家属税、法人所得税、资本所得税、事业所得税、勤劳所得税;流通税13种,包括交易
税、船舶登录税、矿业财团登录税、工厂财团登录税、矿业登录税、不动产登录税、契税、取
引税、意匠登录税、印花税、商业登记税、特许登记税。伪满政府还于1936年,改革地方税制,
实行国家附加税和特别税财时征收,共有7个税种,包括营业附加捐、矿业附加捐、木捐、地
捐、房捐、产销捐、杂捐。1938年,伪黑河省公署公布《黑河地方税规则》,又将地方税种改
为营业税附加捐、自由职业附加捐、家属附加捐、地捐、杂捐5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塔河境内征税主要是工商税和农业税两大类。1950年1月27日,
国家政务院颁布《国家税政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新中国的税收政策、制度、管理体制、组织
机构等一系列重要内容。关于税收制度,实施要则规定,除了农业税外,全国开征14种税。即
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
税、屠宰税、地产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其中,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
遗产税、盐税本地未开征。1950年上半年,党中央做出关于调整工商业和税收的决定,主要内
容是,停征和减并一些税种,减并税目,调低税率。决定暂不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将
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税种由原来14种变成11种。将原定货物税1136个税目,
减并为358个目,其中属于停征的税目有387个,合并的税目391个。印花税税目由30个减为25
个。这一时期建立起来的税收制度是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
1952年,国家制定了税制修正方案,1953年1月1日起实行。修正税制的原则是“保证税收、
简化手续”,对税制做了如下的修正:一是试行商品流通税;二是简化货物税和营业税;三是
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为文化娱乐税;四是取消棉纱流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
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五是实行“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把国营批发环节不再征
收营业税,同时规定国营工业调拨原材料也不纳营业税。修正后,我国的税种仍保持14个,即
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农(牧)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
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契税。
1958年起,我国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原来配合社会主义改造的多种
税,多次征的税收制度已不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1958年9月,根据“基本上在原有税
负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对工商税收制度进行了改革,改革的内容,一是合并税种,将原
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四税合一,合并为工商统一税。由于原工商业税中
的营业税部分并入所得税部分,因而工商所得税成为独立税种,原工商业税随之取消;二是简
化了纳税环节,对工农业产品基本上实行两次课征制;三是简化了征税办法,对工农业产品一
律改按销售收入计税,对中间产品,除特有规定了种征税外,其余23种一律不再征税;四是合
理地调整税率并规定了一些减税免税政策。经过这次改革工商各税共有10个税种。在当地开征
只有8个税种。经过税制改革后,1959年又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3年
调整工商所得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在“文化大革命”前夕,共有11种税,即工商统一
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关税、农业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
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后两种税有名无实,当时实际上征收的仅9种税,乡镇只征4种,即工
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屠宰税,均由呼玛县负责征收(1981年3乡划归塔河征收)。
1965年,塔河区成立后,专门设立了税收机构。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税、车船牌照税、屠宰
税。1970年,开征了工商所得税,和投机倒把补罚税。1979年,税收制度全面改革,工商税收
由原来较为单一的税制转化为多种税的复合税制,按商品流转额课税的主体税种结构实行收税,
特别是国营企业利改税后,破除了“统收统支”,改变了企业吃大锅饭的管理办法,企业获得
利润按一定比例交纳所得税后,余利归己,在财力上有了自主权,使其形成相对独立的经济实
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1982—1983年开征2年集市交易税。1983年10
月,开征了建筑税,同年,国家进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既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普遍征收所得
税。塔河又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能交基金,增值税、补罚税。1984年10月,进行了利改税
的第二步改革。大中型企业征收所得税后,利润超过核定留利水平的交纳调节税,小型企业税
后利润归企业支配,实行自负盈亏。塔河开征营业税。
1985年7月,国家修订颁布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塔河新开国营企业奖金税。
同年又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并将工商所得税改为集体企业所得税,同时调整税率,减轻了集
体企业税收。
1986年1月,塔河开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不再按集体企业所得税办
法纳税。10月,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同年开征产品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教育附加。19
88年开征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1989年开征筵席税和特别消费税。
1990年,塔河开征其它工商税和调节基金,1991年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
和集体企业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