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收征管 1965年以来,塔河区根据国家规定的各项征管办法进行征收管理,在宏观管理的指导下,
进行日常的税收稽征工作,防止和查处偷、漏、抗欠税款的违法行为,实现税收组织收入和调
控、监督经济的职能作用。
1986年,塔河县税务机关不断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对征管人员实行征管责任制,设立稽查
大队,专门负责税法执行情况检查,积极培植税源,支持企业进行开发新产品,调整产业结构,
发展替代产业,使税收额逐年增加。
1987年4月21日,塔河县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进
行征收管理。税款征收采取3种管理形式。一是以地区为主,结合行业进行管理。按地区设税
务分局或税务所的基础上,按行业分别配备一定的专管员进行征管,即条块结合,各税统管,
按行业或经济性质分工,按户定员征收;二是1员到户,各税统管,由县税务员直接进行或单
设税务分局,税务所进行。税务征管采取税务专管员1员到户各税统管的形式;三是按地区划
片包干,对城镇所在的街道、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按地区划片设片管组织,配备相应的征
管力量,分片包干进行征收管理。对税款征收根据各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环节等不
同情况,主要采取6种征收方法:
1、自核自缴:又称三自纳税,主要针对县内企业经营规模较大,财会人员素质较好,有
专门办税人员,财务制度比较健全,严格遵守税收法令和纳税制度的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
采取自报、自核、自缴的办法征收。
2、自报核缴: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入规定的申报表向税务
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写缴款书,由纳税人向当地国库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办法,适用
于财务制度基本健全,配备办税人员,能按规定期限核算应纳税额的中、小企业或集体企业。
3、定期定额:对一些没有记账能力,无法查实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和所得额的个体或
小型工商业户采取定期定额的办法,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纳税人在1个季
度、半年或1年内的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这种方法适合纳税项目单一、生产经营
流动性强,小本生意税额零散的纳税人。
4、查帐征收: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成果,向税务机关申报
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写纳税缴款书,纳税人据以缴税的一
种方法。
5、代扣代缴:对个体工商户从批发单位进货,以现金代现金支票进行结算,应征的零售
环节营业税、城建税,由批发单位代税务机关代缴。同时按规定付给代机代缴义务手续费,适
用于税额零星分散、无固定经营场所、流动性大、不易控制的纳税人。
6、查验征收:对某些难以进行控制的征税对象,通过查验证照和实物,据以征税而采取
的一种征收方式。有就地查验征收和设立检查站查验征收两种方式。就地查验征收是税务机关
对起运前的征税对象征税后发给纳税人纳税证照和未征税的征税对象的外销证明文件。以便于
其回本地被缴税款。设立检查站查验征收是税务机关在人员,货物交往较多的车站、码头等设
专门机构对所经过的应税物品查验其完税证照和实物以确定应否征税。
1965—1981年塔河县各项税收完成情况
表9—4 单位:千元
1982—1992年塔河县各种税收完成情况
表9—5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