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金融机构
第三章 金融
第一节 金融机构
塔河县的金融机构是由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保险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
市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等部门组成。根据各自职能、业务范围、业务手段、业务种类、服务
对象的不同先后设置营业网点,已形成了遍布全县乡镇的金融组织机构网络,在发展县域经济
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人民银行
196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塔河办事处筹建,1965年7月1日正式营业,下设樟岭、盘古、
瓦拉干、绣峰4个服务所(后称分理处),行内设会计、出纳、计划、信贷、人秘、保卫、储蓄
等部门。随着行政区划的变更,1968年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塔河区支行,1981年易名为中国人民
银行塔河县支行,接收了由呼玛县归并的开库康营业所(社)、依西肯营业所(社)、十八站办事
处(社)。
1983年9月,塔河县人民银行具体办理工商银行业务,内设代理人民银行业务专柜,负有
金融管理职责。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将原
来中国人民银行塔河县支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塔河县分行承担,1986
年塔河县人民银行与工商银行分设,同年6月1日,县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人民银
行分设后,内部机构调整为人秘、会计、综合计划、货币发行4个股,共有职工9人。1988年末
建成1幢3层1196平方米营业办公楼,行址迁到中央大街。塔河县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组织塔
河县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贯彻执行金融工作方针、政策、法令和各项管理制度;编制辖
区内现金收支计划,办理货币发行回笼业务,考核现金计划执行情况,调剂辖区内专业银行的
临时资金余缺;经理县级财政金库,经办预算收入款项和分成报解;管理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
缴存款等项业务的核算和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有价证券金融市场,管理外汇和金银市场,
经办金银配售;初审金融机构的设置与撤并;领导、协调、稽核、各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调
查辖区内的经济、金融、资金、货币等方面的动态和问题。同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管理保险业务。随着业务的发展,1992年末,塔河县人民银行内部机构变化为人事秘书、综合
计划、货币发行、会计国库、保卫、稽核、工会、监察等部门,共有职工38人,配有正、副行
长各1人,副科级总稽核、工会主席、监察室主任各1 人。
二、工商银行
1984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塔河县支行成立,隶属于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领
导,机构、人员均为原县人民银行体制,内部保留人民银行业务专柜,下设盘古、瓦拉干、绣
峰、十八站4个办事处,开库康、依西肯2个营业所(社)和塔河镇、十八站信用社及中心、第二、
塔林、塔南、第二百货商店、筑路工程局6个储蓄所。行内设人事、秘书、信贷、计货、农金、
储蓄、会计、出纳、保卫股9个股室。配有行长1人、副行长2人、总会计、工会主席各1人。县
工商银行设立后,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独立进行各种业务活动,办理工商企业、事业单
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存款;办理城乡居民的储蓄业务;办理国营工商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发行金融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代理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银行委托的各项业务,以及经过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1989年,经工商银
行总行和省行批准,同年1月1日起,十八站办事处改为独立核算单位,由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
行直接领导,设有第一、第二、第三和查班河4个储蓄所,行内设人事、办公室、信贷、计货、
储蓄、会计、出纳、保卫股,8个股室。配有正副主任、总会计、总稽核、工会主席各1人,共
有职工42人。现有1幢3层1 270平方米营业办公楼,行址位于十八站林业局。10月1日,县工商
银行实现了会计柜台电子计算机化,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资金周转。1992年末,共有正式职工
122人、信用员24人、代办员12 人。现有2幢1 900平方米营业办公楼,行址位于县城内建设大
街。
三、建设银行
1965年9月,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塔河支行,设副行长1名,下设拨款股、
会计股,全行共有8名职工,主要管理国家基本建设拔款以及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对国营及地
方国营施工企业发放短期贷款。1968年7月,建设银行塔河支行撤销,并人塔河区财政金融科,
为基建拔款组。1972年8月,塔河区建设银行重新实行归口管理,再次成立塔河区建设支行。
1978年以后,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的改革,塔河区建设银行从经办单一的拨款和结算发展
到经办拨款、贷款、建筑经济、货币管理、会计结算、出纳及储蓄等多功能综合性银行。1981
年,塔河区建设银行改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塔河县支行。1985年6 月,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十八站办事处,负责十八站林业地区基本建设投资业务,由大兴安岭地区建设银行直接领导。
同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塔河支行正式纳入银行系列,收支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统一管理,资金
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差额控制、实借实存、存差上缴”。
1987年5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十八站支行成立,设立中心储蓄所1处,共有职工37人,设
正、副行长各1人。同时,塔河县建设支行成立中心储蓄所,市场储蓄所各1处,1988—1989年,
增设第一、第二储蓄所。1990年,县建设支行实现会计柜台电子计算机化管理。
1992年4月1日,县建行和十八站建行均设立房地产信贷部,专门办理有关住房生产、消费
资金的筹集、融通和信贷结算等业务,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
缴税。同年末,塔河县建设支行共有职工35人,设正、副行长各1人,机构有人事、保卫、拨
款、会计、储蓄等业务股。有办公楼1幢,1 068平方米,位于县城内昌盛路。
四、保险公司
1982年4月,塔河县保险业由塔河县人民银行代办,设保险业务专柜,有职工3人。1984年
4月15日,保险业务与银行业务分设,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塔河支公司,为独立核算,自负
盈亏的经济实体,隶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公司领导。公司内设业务股、
计财股,配副经理1人,工作人员5人。
1985年,公司增设人险股、城险股、农险代办处,下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塔河县支公司十
八站办事处,设副主任1人,工作人员5人。1986年增设车险股、人秘股。1988年设工会工作委
员会,配专职工会主席1人,到1992年末有职工23人,正、副经理各1人,现有一幢二层500平
方米营业办公楼,位于县城内昌盛路。
五、农村信用合作社
塔河县的农村金融业始于1981年,随着塔河撤区建县,由呼玛县划归塔河县管辖的开库康、
依西肯、十八站鄂伦春族3个乡的营业所(社)同时由塔河县支行领导,由于塔河县没有农业银
行,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塔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塔河支行分设后,由县工商银行直接领导,
县工商银行设农金股具体管理,各项业务纳入县工商银行的信贷收支计划。1992年成立了塔河
镇农村信用社,1983—1992年,全县已形成城乡联网的农村金融合作体系。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组织农村闲散资金,发挥民间借贷作用,解决农民的
多种资金需要,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服务。它的业务范围是:办理农民的储蓄存款业务;办理
农村个体工商户和乡镇企业以及农村种养植业的承包户、专业户的放款、结算业务;办理集体
农业的存、贷款业务等。在上述业务范围中,凡是国家法令、政策允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的信贷业务均可办理。
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入,农村商品经济日益活跃,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开发资源,进入
流通领域,商品经济意识明显增强,专业户、重点户、承包户和乡镇企业收入迅速增加,信用
社存款大幅度上升,资金力量日益壮大。在贷款管理上,采用按期限管理的办法,通过贷款支
持农民和集体、乡镇企业进行粮食生产,多种经营、兴办企业,扩大了信用社业务,增加了积
累。1992年末,塔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共有存款余额1 282万元,各项贷款余额981万元。
六、城市信用合作社
1988年5月,塔河县城市信用合作社经黑龙江省人民银行批准,由塔河县人民银行和塔河
镇政府联合筹建,1988年6月10日正式营业,配正、副主任各1人,有职工8人。1990年,城市
信用社与镇政府脱勾,由县人民银行直接领导。
其业务范围主要有:办理城市小型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存、贷款和结算;
办理城市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城市信用社面向城市集体企
业、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招收股金,作为自有资金。到1992年底,塔河县城市信用合作社共
吸收存款938万元,发放各项贷款576万元。有职工18人。
七、邮政储蓄
1986年1月8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决定邮电部门开办邮政储蓄业务。经黑龙江省
人民银行批准,塔河县邮电局于1987年6月,在县邮政局和盘古、十八站邮政支局开办储蓄业
务,1988年后,相继在瓦拉干支局、绣峰支局、十八站邮政支局开办了邮政储蓄业务。县邮政
局设储蓄股,负责监督和管理工作。
邮政储蓄自开办以来,业务发展迅速,企业经济效益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邮政储蓄业务
种类基本按银行现行的储蓄种类办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结合邮政特点,为满足群众的需
要,邮政储蓄又先后开办了汇兑转储蓄、活期储蓄异地存取等多种业务。1990年1月1日起,邮
政储蓄存款由原来的缴存县人民银行改为转存县工商银行。
1991年12月,县邮政局及十八站邮政2个储蓄所均实行全封闭式作业,县邮电局储蓄所于
1992年12月5日储蓄作业进入微机管理系统。到1992年末,全县邮政储蓄余额达5 091万元,工
作人员由15人增至2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