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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基建拨贷

第五节 基建拨贷




  1985年11月,塔河县建设银行的全部信贷收支纳入国家的综合信贷计划之内进行统一管理,
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差额控制、实借实存、存差上缴”。塔河县建设银行开始大
量吸收存款,除吸收施工企业、筹建单位的存款外,还为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开办代理发行债
券业务和居民储蓄以及企业定期存款业务等,使资金力量不断壮大,各项存款从1985年的645
万元增至1992年的3 888万元。1985—1992年累计发放基建拨贷款58 419万元,其中,1987年
“五·六”森林火灾后复建拨贷款数额增加较大。

  在组织供应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塔河县建设银行还负有资金使用监督的职责。为了控制
自筹基建投资规模,据国务院的规定,各建设单位所有自筹基建资金必须存入建设银行,由建
设银行统一管理,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使用原则。与县计划部门密切配合,实行自
筹基建基金会签计划制度,同时对资金交存及使用办法做了具体规定,有效地加强了预算外自
筹资金的管理。

   1985—1992年塔河县拨贷款及存款情况表
  表9—9 单位:万元


  注:1985年以前统计资料因水灾损失残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