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七节 金融管理

第七节 金融管理




  1986年塔河县人民银行与工商银行分设后,作为中央银行的基层机构,开始对塔河县境内
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县人民银行设稽核股和综合业务股,具体负责稽核
检查和管理工作。

  一、货币管理

  塔河县人民银行成立后,按照国家各个时期的经济政策,货币管理工作逐步全面展开,对
县内各企、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现金、工资基金、现金计划及货币流通进行有效管理,开
展了反假币斗争。

  (一)现金管理 1965—1978年,塔河的现金管理主要执行中央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关
于严格实行现金管理制度的报告》及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货币发
行的决定》进行管理,同时执行省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对国营企业、机关、团
体等单位进行严格的现金检查。银行现金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现金支付进行审查控制,实行单位
每日收入的现金须于次日上午最迟在下午结帐前送存银行;国营企业销货款要随时送存银行,
银行按现金计划监督单位的现金支付;对开户单位普遍确定库存限额,一般为30元,商业部门
稍多于此。对国营企业、机关团体赴外地采购的,除允许携带旅差费外,其余款项一律通过银
行汇出,不许持现金采购,规定出差人员按出差地点支取相应的现金;农村人民公社以及国营
企业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往来,一律通过银行转帐,不准使用现金。从而有效地控制了
库存超限额、坐支销货款、套取现金、白条子顶库、帐外保留现金和设“小金库”、携带大额
现金采购等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现象。

  1978年,现金管理开始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
同年8月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到1980年,县人民银行开始执行省人民
银行制定的《关于改进现金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单位间零星采购、跨地区购销往来、在
集市上采购,均限制在1 000元以内。

  1983年,县人民银行根据省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补充规定》,对独立核
算的经营承包单位,在银行单独建户,实行现金管理;对个体户、承包户不实行现金管理;对
农村承包户,凡交易结算实行户交户结的,由出售农副产品自由选择转帐结算或现金结算;对
单位保留现金限额也有所放宽,一般单位库存限额为100元。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塔河县支行贯彻执《黑龙江省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若干具体规定》,
对塔河县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一律实
行现金管理;对个体户、专业户、承包户不实行现金管理,各单位与以上“三户”间发生的经
济往来,要经过银行审查,进行核算监督。根据各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状况,实行分类
管理,重点检查监督不规范的三类企业。县人民银行每年对各行开户单位进行1—2次现金大检
查,监督有关单位或企业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杜绝不合理的现金支付,并对检查中各单位
存在的超限额保留现金、坐支现金、“白条子”抵库等现象进行经济处罚。

  (二)工资基金管理1965—1973年,中国人民银行塔河区支行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加强
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和黑龙江省制定的《关于加强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全区工资
基金实行管理。塔河区人民银行按照劳动工资政策、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进行监督,同时建立
工资基金管理簿、卡,核定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按基数支付工资。1974年银行配合劳动
工资等部门压缩职工人数、压缩城镇人口、压缩商品粮供应,对各单位增减职工和工资总额凭
工资核减(增)单办理工资总额减增手续,同时调整工资基金管理簿、卡基数,保证了“三压”
计划的实施。

  197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和《关于整顿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
精神,从严执行国家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工资基金监督,控制计划外用工,对私招乱雇,
滥发津贴、奖金的单位,不予支付工资。1980年开始执行全国分行长会议拟定的《关于改进工
资基金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从控制职工人数,监督月工资支出改转为工资总额监督的办法。
具体办法是:对全民所有制各部门、各单位,以上级下达的劳动工资总额为监督支付工资;对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银行不实行工资基金监督;对资金数额大的单位,在银行“企业基金”
科目下设立资金存款专户,监督支付;其他单位在工资基金簿中单独记载资金提存和使用数额。

  1985—1992年,开始执行国务院《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塔河县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
行,按照新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塔河县各企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只能在
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帐户,工资总额支出必须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各单位在开户银
行支取当月的工资时,要将上个月的工资基金使用情况,报主管部门抄送开户银行。各单位根
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季度或月份工资基金使用计划,自行安排使用工资基金。

  (三)现金计划 1965年,塔河区人民银行成立初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
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加强现金计划管理。对预算内单位和
现金支出量小的单位实行定额管理,单位须于季前15天向开户银行提出季度现金收支定额申请
书,经批准后按批准的定额执行;现金收支较大的单位,须于季前15天向开户银行编报季度分
月的现金收支计划,经批准后执行,计划未批准前,先按上报的季度计划的1/3执行。单位现
金收支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除银行考核外,还指定一些现金收付量校大的单位自行记录考核,
于月后5日把考核情况报开户银行。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经济秩序被打乱,现金计划管理有所放松,塔河区支行的
月份现金计划只向省人民银行报现金出库、入库和差额3个计划数,同时取消各单位向开户银
行编报现金收支计划的做法。1973年4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改革现金计划管理办法的精神,
实行按季、年编报现金计划,经当地革命委员会审查同意后逐一上报省人民银行,省人民银行
审查平衡后,再逐级下达各行执行。

  1978年,为加强现金计划管理,塔河区支行根据省人民银行制定《单位现金收支计划试行
办法》。对现金收支额较多的单位,从第一季度起,于季前10天向开户银行编报季度分月的现
金收支计划,经批准后执行。对现金收支额较少的单位,恢复定额管理,由开户银行半年或一
年核定一次定额。同时,推行单位到银行存入和支取现金,由银行内部设登记卡考核的作法。
各单位的现金收支计划(包括定额)一经批准,就要保证完成。

  1985—1992年,塔河县人民银行、工商银行按照黑龙江省人民银行的规定,完成收支计划、
货币投放、回笼指标。

  (四)货币流通 塔河县地处边境,工商业不发达,大量生产、生活物资要靠外地供应,
是现金投放地区。1977年以前,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县内各项经济事业发展水平较低,
人民生活水平不高,全部现金收支有的年份升,有的年份降下,且现金收付量较小。1977年以
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项经济事业蓬勃发展,现金收入和支出逐年增加。

  1987年“五·六”森林大火后,由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和抢采抢运烧死木的需要,外委
基建施工企业和林业生产的采运人员大量增加,生产、生活物资的需求也随之增大,使现金支
出大幅度增长。到1992年,塔河县现金收入和支出分别达到40 421万元和53 014万元,现金净
投放12 593万元,均创历史最高记录。

   1973—1992年塔河县现金收支及投放量表
  表9—11 单位:万元


  注:因水灾损失,1973年度以前统计资料残缺。

  (五)反假币斗争 进行反假币斗争,主要是打击极少数不法分子破坏、伪造人民币的活
动。1992年,在塔河县境内共查获没收伪造人民币19张,金额1 060.O0元,其中100元人民币3
张,50元人民币15张,10元人民币1张,塔河县人民银行针对假币流通情况,召开了各专业银
行出纳人员会议,严格进行出纳检查工作,防范假人民币在塔河县流通使用,同年先后3次组
织各单位出纳人员进行了反假币培训。

  二、发行出纳管理

  (一)发行基金 发行基金是发行库保管的钞票代理国家保管的待发行的货币,是为调节市
场流通而储存的准备基金。县人民银行发行基金管理工作按照“适当集中、合理摆布、灵活调
拨”的方针,结合塔河县现金收支计划和预期内现金收支变化等多种因素编制发行计划报地区
分行。发行基金调拨凭书面调拨命令办理,在紧急情况下,凭规定代号的电报调拨命令办理。
塔河县属常年投放地区,调拨次数一般为每季度2—3次,在投放高峰期次数略增。

  (二)业务库 业务库是人民银行各基层行,为了办理日常的现金收付而建立的金库。业务
库保留的现金库存是银行作为一般业务收付的备用金,处于周转状态,是流通货币中的一部分。
每天的现金收入交业务库,现金支出从业务库支取。业务库实行限额管理,库存不足,需从发
行库拔入,超过业务库库存限额部分,交回发行库。

  (三)现金出纳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88年7月1日颁发的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的规定,
现金出纳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办理现金的收付、整点、保管和调运;办理残缺人民币的兑换与
损伤币挑剔;调剂市场主辅币的流通;宣传爱护人民币;进行反假人民币、反破坏人民币工作;
办理金银收购、配售、保管,以及经办有价证券的收付调运、保管等。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及各金融机构经办现金出纳业务时,均从严把握现金出入库、柜面现
金收付和复点损伤券3个关键环节,从未发生大的差错事故。自1976年以来,先后执行了“帐
要多核、钱要多点”、“先收款,后记帐;先记帐,后付款”、“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双人
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收款换人复点、付款换人复核”等现金出纳制度。同时,加
强出纳工作,抓好“3个基础建设”,即出纳工作基础建设、点钞技术基本建设、整点票币基
础建设。

  (四)主辅币调剂 塔河县人民银行在开展经常性市场货币流通调查的同时,结合专业银
行及企业反映的情况,进行主辅币合理调剂。根据塔河县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流动人员多、
携带现金外出人员多等实际情况,加大主币投放量,尤以面额100元、50元、10元为主,根据
需要适当调剂小票。同时,加强损伤券的兑换、挑剔工作,把这项工作列为淡季出纳部门的中
心工作。

  三、金银管理

  1986年,县人民银行发行出纳股设金银收兑员,具体办理金银收购、配售、管理等工作。

  1983年以前,塔河县境内只有零星的个体采金者,县人民银行收购的黄金数量较少。塔河
县黄金公司成立后,县人民银行于1986年和1988年分别发放固定资产贷款50万元和127万元,
支持其购建3个溜槽,形成大规模群采。1991年西庆金矿成立后,县人民银行又发放350万元黄
金专项贷款,支持其购建了一条100立升采金船,使全县黄金生产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

  随着国家黄金储备的增加和恢复国内黄金饰品销售,国家多次对黄金收购价格和配售价格
进行过调整。

  1986—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物价管理局先后3次调整黄金收购价格,5次调整黄金
配售价格。

   1986—1992年塔河县黄金收购量表
  表9—12 单位:两



   1986—1992年塔河县黄金收售价格表
  表9—13 单位:元/克



  四、利率管理

  塔河县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利率标准和利率管理规定,监督塔河县内金
融机构的利率执行情况,协调仲裁金融系统的利率纠纷,查处违反国家利率管理规定的行为。
1986—1992年,县人民银行稽核和综合部门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利率执行情况先后进行7次稽
核检查,对擅自抬高、降低或变相抬高、降低存、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了纠正,按照《金融稽
核检查处罚条例》进行了处罚。

  1986—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5次调整存款利率,6次调整贷款利率。为了配合各个时
期利率政策的贯彻执行,塔河县人民银行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对稳定金融、
稳定市场、稳定人心起到了重要作用。

   1988—1991年法定存款利率表
  表9—14 单位:%



   1986—1991年法定贷款利率表
  表9—15 单位:%


  注:1986年9月21日起国营、集体工业、商业、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7.92%,建筑业为
4.32,乡镇企业为8.64%,外贸企业为7.20%,1988年9月1日始均为9.00%。

  五、金融行政管理

  (一)金融机构管理 1990年开始,根据上级银行的要求塔河县人民银行负责对县辖各经营
金融业务的机构进行年检,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补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按期进行
检查指导。

  (二)对专业银行资金的管理 1、存款的管理:人民银行对存款的管理,实行存款准备金
制度。按照现行规定,各专业银行吸收的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和其他存款及一般存
款,都须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缴存存款的比例由人民银行总行规定,根据放松或收紧
银根的需要进行调整。现行比例为13%。

  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办的国库存款、部队存款、基本建设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均属
于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全额划缴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不得占用。

  对违反规定占用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和漏缴、欠缴、迟缴存款准备金的,塔河县人民银行
有权追缴同额存款或准备金,按规定计收利息或加收利息。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责
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此外,对于银行储蓄机构违反《储蓄存款章程》的规定,擅自吸收不属于居民储蓄存款范
围的各种款项,转存个人储蓄的,要限期清理,按其金额每元处以5‰的罚息。

  2、贷款的管理:对贷款的管理,采取“限额管理、以存定贷”的办法。各家专业银行对
县支行下达全年贷款限额的同时,抄送县人民银行,在县人民银行监督下执行。贷款限额是控
制贷款规模的指令性计划,各行未经批准都不得突破。对于擅自突破贷款最高限额的,县人民
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发放贷款,限期收回,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稽核 1965年,塔河区人民银行成立后,在会计部门内设“事后检查员”,履行稽核
监督职能。1986年县人民银行与工商银行分设后,配备专职稽核员,

  1987年,对塔河县各专业银行信贷规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塔河县工商银行进行全面稽
核;1988年开展邮政储蓄利率检查、商业贷款效益检查,清理纠正了企业多头开户问题。

  1989年开展利率执行情况检查和清理企业拖欠同步稽核;1990年对专业银行收费情况及财
政性存款划转情况进行了检查。

  1991年,设立稽核股。配备总稽核,实行行长领导下的总稽核负责制,负责辖区内的稽核
工作。对县内各专业银行结算纪律进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1992年,开展
邮政储蓄利差补贴、粮食贷款利差补贴、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稽核和农村信用社委托稽核,
依照《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收回利差补贴57 206.39元,罚款1 242.95元,罚息444.00
元。

  六、会计核算管理

  (一)会计制度 1965年人民银行会计核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复
式记帐原理,实行“借贷记帐法”,执行钱帐分管、分户帐、帐务复核、事后监督和综合核算
与明细核算等基本制度,开展“铁帐房”运动,会计信息质量显著提高。

  1966年8月,废除“借贷记帐法”,执行“现金收付记帐法”。由于当时正处于“文化大
革命”高潮时期,在“极左思想”的干扰下,出现了帐帐不符、帐据不符、帐款不符、帐实不
符等“错、乱、慢”的混乱局面,到197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会计基本制度》,开始
对混乱局面进行全面治理。坚持钱帐分管、有帐有据、帐折见面、当时记帐、当日结帐、总分
核对、对外对帐制度。自1987年4月11日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
本制度》。

  (二)联行 1981年,塔河县人民银行开办了省辖联行往来业务。1986年县人民银行与专业
银行分设后,各专业银行各自建立联行核算系统,人民银行的联行往来,只办理系统内的资金
划拔和县专业银行之间的汇划款项。

  (三)结算 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行为,包括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和票据流通。国
家鼓励开户单位和开户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银行运用
信用功能和遍布城乡的机构网络及其业务技术设施办理结算,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各项资金清
算的中介,是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进行商品交换的纽带。

  塔河银行业,对当地的各种经济往来帐款的清算,除现金交易外,利用票据结算的方式主
要有:现金支票(向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转帐)、转帐支票、保付支票、托收无承付、托收承付
(同城与异地通用)、付款委托收承付、汇兑和省内限额支票。

  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12月19日颁发实行的《银行结算办法》,废止托收承付(8月1日废止)、
国内信用证、委托付款、托收无承付、保付支票和省内限额结算等6种不适应的结算方式。确
定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6种信用工具和结算方式。1990年
4月1日恢复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为了适应行际间划拔资金的需要,塔河县各专业银行均在人民银行设立备付金帐户,由县
人民银行组织各开户银行参加定时定点票据交换,进行资金清算工作。

  七、代理国库管理

  根据国家金库条例和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人民银行是经理国库工作的机关,经理国库
是国家赋予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1985年以前,塔河县人民银行设经收处,每天将当日代
收的预算收入划转地区人民银行。1985年塔河县人民银行设立支库,专业银行基层机构设经收
处,支库主任由县人民银行行长兼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县人民银行支库的职责是:办理中央、省、地、县预算收入的收纳报解工作,监督县财政预算
支出的拨付。到1992年末,塔河县财政预算收入为1,842万元。

  同时,塔河县人民银行(或委托专业银行)会同县财政局办理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