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险赔款 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保险费逐年增加,各种理赔案件也逐年增多,1982—1992年,
塔河县保险公司共办理赔款5 206件,支付各种赔款2 310万元。对于各种自然灾害事故的发生,
塔河县保险公司及时调查,及时处理,及时给予补偿。
1987年5月6日,大兴安岭林区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塔河林业局盘中林场、马林林场的房屋
设备全部被烧毁。同时,筑路工程局所属施工队为林业局筑路的机械设备和帐蓬也被烧毁。火
灾后,县保险公司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分别支付了540万元和59万元的赔款,为灾区
早日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发挥了积极作用。
1991年7月1日,塔河县发生了一场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灾害,县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
的财产均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失。参加保险单位81个,全年保险费831 304.00元,赔偿财产损失
16 608 502.00元,个人家庭财产投保991户,保费459 521.00元,赔偿财产损失4 806 449.00
元。
1982—1992年承保户数及保险收入情况
表9—16 单位:千元
1982—1992年塔河县保险赔款情况表
表9—17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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