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粮食政策
第二节 粮食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塔河境内开库康、依西肯、十八站鄂伦春族3个乡,从1953年起
执行粮食计划收购政策。随着大兴安岭的三次开发建设,境内建立了林管区和经营所、林业局
等机构。1960年、1965年设立了粮食管理机构。1953年12月一1992 年12月,境内乡镇林业机
构执行了38年的统购统销政策和国家各项粮食政策,保证了国家各项粮食政策的贯彻落实。
1953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定》,同年11月23日
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两个文件规定,1953
年12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一、在农村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
的政策。二、对城市人民和农村缺粮人民,实行粮食计划供应(简称统销)的政策,即实行适量
的粮食配售的政策。三、实行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对私人粮食工商业,进行严格管制,
并严禁私商经营粮食,加强市场管理的政策。四、实行在中央统一管理之下,由中央与地方分
工负责的粮食政策。1953年11 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
1954年9月19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发动农民增加油料作物生产的指示》,规定取缔油脂、油
料自由市场,除国家指定的国营商业、粮食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颁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
办法》对粮食统购统销和城镇粮食供应作了更加完善的规定。
1957年10月11日,国务院根据农业合作化出现的新情况,颁布了《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
定》。其中提出“国家对于粮食的分配,在长期内必须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当前的方针应
该是:在坚持粮食三定的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欠,促进国家正常的粮食收入,严格控制销量。
塔河粮食局自1965年建局,担负着塔河区居民口粮供应、行业用粮和饲料用粮任务。居民
口粮供应实行的是分等定量、以户计算、凭证供应的办法;行业用粮和饲料用粮是核实定量,
凭证供应的办法。对待特殊用粮,是按照《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的规定,凭有关单位
证件,经粮食局供应股审查后按照规定供应。对居民口粮定量供应并鼓励居民节约储粮,储粮
原则是:“存粮自愿、取粮自由、节约归已”。每年7—8月份整销一次。1973年根据国务院指
示,进行了一次全面大整销,1976年根据省政府和省粮食局的指示进行过一次大的全面整销。
1981年塔河区改为塔河县,将呼玛县十八站乡、开库康乡、依西肯乡划归塔河县。塔河县粮食
局对3乡开始有了征购任务。1981—1985年,对3个农业乡实行的征购政策仍是计划收购政策。
1985年粮食收购改统购为合同订购,超购加价的政策,同时在流通方面实行多渠道,价格方面
实行“双轨制”。
粮食价格政策是粮食政策的焦点。塔河粮食局从1965年建局以来,历经国家统购价的1966
年征购提价17.1%,1979年的统购价提高20%,超购价提高50%,1984年由统购基数改为按“倒
三七”比例加价执行,即交售量30%执行统购价,70%执行超购加价。这期间统销的某些品种也
进行了微调。
1989年8月2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粮食经营加强粮食管理的决定》中指出:
“粮食局作为政府主管粮食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负起对粮食宏观调控的责任。”赋予粮食部门
对全省粮食市场的管理权和稽查权。
黑龙江省粮食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缩平价粮食销售”的精神,从1990年10月1日
起,将工种粮改为议价供应。
1991年1月,黑龙江省粮食局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将粮食合同定购改为国家粮食定购。
同年4月,塔河县根据省粮食局要求,对城镇居民粮油供应做了适当调价,并对部分品种放开
议价经营。工商行业用粮价格放开,终止了对菜农、半菜农粮油的比例供应,价格随行就市,
粮食部门不再承担其粮油供应。同年6月6日,省政府下发了《黑龙江省国家粮食定购暂行办法》。
塔河县认真贯彻执行保证了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完成。同年10月,塔河县根据省粮食局、省物
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今年秋粮收购质价政策的通知》精神,对国家定购品种的质量、价格原
则上仍按上年执行;议价粮的质量按照定购标准执行,价格根据“购得进、销得出、随行就市”
的原则自行决定。同时,根据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全县粮食市场进行了清理,取缔了无照经营户,维护了粮食
流通秩序。对市场出售的无碘食盐进行了处罚,并根据国家物价局的通知精神,对盐价做了适
当调整。精盐由16.0分/500克调到30.0分/500克;水洗盐由14.0分/500克调到27.0分/500克;
海盐由13.0分/500克调到23.0分/500克;农牧用盐由7.5分/500克,调到23.0分/500克。
1992年是国家粮食政策调整的重要一年,粮食购销体制发生了重大转变。黑龙江省委、省
政府下发了《关于解决当前粮食购销体制问题的通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
于减少粮食定购任务几个问题的通知》。将塔河县原定购任务460吨,减为394吨,在保证完成
国家定购任务的同时,全面放开粮食市场,逐步把农民和粮食企业推向市场,减轻财政和农民
的负担。农民上交定购粮,县财政金融部门给予了资金
上的保证。保证了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同时塔河县根据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技术
监督局联合下发的文件《关于提高粮食定购价格的通知》精神,1992年4月1日起,提高了粮食
定购价格,每百斤标准品小麦由53元提高到65元,水稻由60.20元提高到70.20元,玉米由32.60
元提高到39.40元,大豆价格不动。1992年5月以后,塔河县根据省粮食局要求,对县内供应城
镇居民的粮油价格,全面放开,议价供应随行就市,结束了历年来的城镇居民口粮(油)由国家
全部包下来的供应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