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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登记

第二节 企业登记




  1979年,塔河区工商管理局对全区的工商企业进行全面普查登记,摸清基本情况,掌握企
业的管理体制、生产能力、设备状态、产品品种、质量、经济效益,对产供销对路的企业,积
极支持,予以登记,报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对生产方向对路,产供销一时
遇到困难的企业,会同主管部门积极帮助解决,予以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对经济效益
差,管理不善的企业,暂缓登记,并限期整改,直到停办。

  1982年,按照国家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县工商管理局根据各企业年检报告,对企业名称、开办条件、注册资金、企业章程、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等项审核年检,对工商企业采取登记、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1989年,塔河县工商行
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全县工商企业重新登记普查,符
合条例规定的发给全国统一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同时,对企业进行清理,共
清理出假集体企业36户,撤消4户不具备批发条件的批发企业。

   1981—1992年塔河县工商企业发展登记表
  表11—1 单位:人、万元



  在企业登记管理中,积极支持企业放开搞活,在经营范围上,允许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成
分并存,只要有利于生产发展就予以支持。1986年以来,支持企业发展横向联营,使塔河林业
局分别与河北、山东、山西等省及黑河、肇东、哈尔滨等地建立了7个木材联营公司。同年2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下发后,县工商
行政管理局与县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一核实、二清查、三纠正”的方法,对已登记的公
司逐一核实,对其中4个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注销,清理出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9人,其中
在职干部5人,离退休干部4人。

  1988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精神,清查全县
各类公司51户。其中,生产型23户,外贸型1户,物资供应型9户,商品批发型2户,金融型1户,
科技型4户,其它11户。经地、县两级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审核、复查,保留31户,其余予
以合并或撤销,同时,与有关部门协调,帮助安置撤并公司从业人员10 873人。

  1992年末,全县登记注册的全民企业304户,从业人员35 724人,资金总额54 955万元;
集体企业433户,从业人员9 371人,资金总额15 447万元;乡镇企业534人。

   1992年塔河县工商企业登记情况表
  表11—2 单位: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