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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商标广告管理

第五节 商标广告管理




  一、商标管理

  1983年,塔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开展商标检验,加强商标
管理,深入抓好商标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严格审查未注册商标,保证注册商标的专利权。加
强对商标印制的管理,企业印制商标,必须到县工商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1992年末,塔河县
建立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43卷,经县工商局核准注册的商标33个,其中林产系列19个,饮食
系列6个,机械系列3个,制革系列2个,纺织系列1个,电子系列1个,工艺美术系列1个,经地
区工商局审查后,统一在《大兴安岭日报》上发布商标注册公告。

  二、广告管理

  1985年,塔河县工商局广告股成立,同时,塔河县广播电视台设立广告部,负责广告的制
作和播发。

  为加强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县工商局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对广告经营
单位的广告经县文化局、县工商局严格审查后,可以播发或张贴,广告用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
禁止的词语,严禁刊登和张贴各种虚假、淫秽内容及违法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