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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经济合同管理

第六节 经济合同管理




  1982年,塔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经济合同管理股,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较少。1985年,
开展经济合同签证工作,为解决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县工商局成立了“塔河县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仲裁员2人,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经济合同管
理网点23处,开展签证工作,及时排除合同纠纷隐患,查处不利于经济合同履行的行为和各种
无效经济合同。1986年,县工商局制定了岗位责任制,建立经济合同管理档案,主要有违法经
济合同卷(记载违法经济合同被查处单位的名称、地址、查处时间、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
合同签证卷(记载合同类别,签证时间、合同标的、金额等),同时建立经济合同网点37处。

  1987—1989年,塔河县共建立经济合同网点54处,加强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合同签证单
位的合作,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益。

  1990—1992年,为适应“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塔河县开展统一合同文本工作,
强化企业的合同意识,在企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评选出先进单位24个,其中商
业10个、林业9个、服装业2个、能源业1个、农机业1个、印刷业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