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价政策
第二节 物价政策
1965—1975年,塔河区长期执行国家多年不变的统一价格,政策上存在着对价格统的过死,
文化大革命期间“冻结”物价,使物价杠杆调节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塔河县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按着“调放结合,分步
进行”的指导原则,在非商品收费的调整和管理上主张政府尽可能少管些,让企业或业务主管
部门负责商品价格,物价部门负责调研分析指导。
价格形式上,以国家定价、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为主体,形成多种价格体系,企业价格可
灵活多样。1985年塔河县制定了《塔河县非商品收费标准》和《塔河县城乡差价实施办法》,
对修理、印刷、电器修理、洗染等规定收费标准。1986年,塔河县对地方工业品价格的管理进
行改革,木制品、半成品等产品规定差价,制定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格,企业可根据市场
的变化适当调整其产品价格。1987—1988年,绝大多数地方工业品价格放开,价格权限放给企
业,由企业按着市场供求自行定价。三类农产品和小商品价格全部放开。饮食业、冷饮价格权
限下放给企业,县物价部门按着作价办法监督检查,1989—1992年,由企业自行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