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物价调整
第四节 物价调整
1962—1965年,塔河地区商品物价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稳定与人民基本生活关系密切的18
类商品价格,改善市场商品供应、稳定人心、回笼货币、平衡商品供应量与社会购买力之间差
额,对次要商品和主要商品定量以外部分以及城乡适销的自行车、缝纫机等实行商价,商品价
格比较稳定。1965年,零售商品物价指数比1962年下降11.8%。
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停止调整。1970年,塔河区市场零售物价指数略有上升。1977年,
零售物价指数比1970年上升2.66%。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解决物价积累问题,对
物价进行全面调整。
1979年,国家提高了18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同时,提高了猪肉、牛肉、羊肉、鲜
蛋、牛奶、蔬菜、水产品等8种副食品的销售价格,为照顾人民群众生活,每个职工每月补贴5.00
元。调整了煤炭价格,塔河原煤销售价格,每吨提高5.07元。1980—1981年,降低电子产品、
化纤织品、钟表等产品销售价格,提高生铁、焦炭、水泥、平板玻璃、部分钢材、矿石、木材
等29种工业产品价格,同时提高了棉纺织品、烟酒的销售价格。
1981年后,塔河县逐步缩小指令性统一价格的品种范围,扩大市场调节和指导性价格的品
种范围。1983—1985年,塔河县小商品价格全部放开,纺织品价格进行了调整,两次调整和提
高了铁路、公路、水路客货运输价格。
1986—1987年初,塔河县木材和统配煤炭的销售价格进行了提价,原煤销售价格提高50%。
同时,邮电部门的发行费率由原来的25%提高到27—28%。
1988—1990年,塔河县为保障人民生活稳定,促进市场繁荣,有效地控制物价上涨,对部
分品种的商品实行最高限价。主要副食品价格提高后,每个职工每月补贴10元。同时,放开名
烟、名酒的价格上调20%。提高了粮食、油料作物的收购价格。对重要的生产资料、22种紧俏
销费品、地产建设材料的价格又进一步提高了价格。1990年9月地方煤炭在原价格基础上,再
加价180%幅度之内制定销售价格。
1991年,国家开始实施物价调控政策,严格控制53种消费品价格,加强对13种生产资料和
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管理和控制,除国家调整价格外,地方一律不准随意加价,对48个代表规格
品种,严格控制涨价率,涨价幅度不能超过5%。1992年,国家将70种商品的管理权限下放到省
级,有5种商品管理权限下放到地(市)级,有315种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国家不再统管。同
时又进一步调整煤炭出厂价格,调价幅度为17.98%。调整居民用电价格,每千瓦小时由0.18元
提高到0.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