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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计量管理

第四节 计量管理




  1977年,塔河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后,开始对计量器具检
定。1978年,恢复衡器检修。1979年4月,将金银、中药计量的16两为1斤的旧制,改为公制,
计量单位改“两、钱、分”为“克、毫克、升、毫升”,使中药同西药计量单位取得一致。

  进入八十年代,塔河县内所属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从事生产活动,一切产
品的销售和物资的购入,均执行国家标准计量。1986年,县标准计量局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
泛宣传《计量法》的内容和重大意义,将计量法规直接宣传到商业、外贸、食品、粮食、物资
及县所属各单位,提高全县人民的计量法观念。1987年以后,为使全县工农业生产走向正轨,
县标准计量局在宣传《计量法》的同时,向全县各单位下发了《计量法实施细则》、《质量监
督管理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有关资料近700份,各单位指定专人分管计量工
作。同时,建立衡器周期检定制度,受检率在94%以上。1989年2月,在县标准计量局的基础上,
成立了塔河县技术监督局。对全县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计
量器具实行定期检定,对工业产品质量、工业生产计量、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依法监督,对
部分产品、商品进行合理化性能测检。法定计量单位得到了推广,从购、销、管、用都进行了
强化管理,林产品超长短尺、降径降等,工商企业短斤少两的现象得到了控制。

  1990年,塔河县根据国务院《关于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全县国营企业、
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农贸市场等全部改用公斤秤。年末,大兴安岭行署技术监督局计量定级
领导小组对塔河县21个定级企业分别进行定级达标验收考核全部合格。到1992年末,塔河县工
业企业定级34个,其中二级计量单位17个,三级计量单位1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