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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屋管理

第四章 房产管理

第一节 房屋管理




  1970年,成立塔河林业局房产管理处(大修队),有管理人员和工人80人,马车3辆,马9匹,
解放牌汽车1台,木工棚1处,圆锯2台,木工平创1台,台钻1个,办公室450平方米,红砖汽车
暖库24平方米,红炉1处20平方米,半吨小锅炉1台,1980年,人员增加到150人。1982年4月,
成立房产科,1985年6月,有职工88人,其中干部13人。1989年6月9日,成立塔河县房产管理
局。1991年9月,县房产局和房产科合并。同年,县房产改革办公室成立。1992年末,县房产
局有解放141型、140型污水车4台,212型吉普车1台,车库80平方米,材料库200平方米,木工
平刨1台。房屋维修队1个,楼房集体供暖站3个,锅炉17台,座机1台。县房产局负责镇内2.5
万平方米平房维修和1 316户楼房供暖、维修、污水排放及产权认证、公有房屋出售和公房发
证等项工作。

  管理措施 1970—1980年,林业局房产科加强对房产档案、房权、交易等方面管理,建立
房产底卡、小区平面图和目标图板,使县城房产达到系统化、条理化、规范化管理。

  1981年建县后,县房管部门对公有房产和私有房产,实行产权、产籍、产业登记管理,普
查房屋,清理住房,核对房产档案,进行重新登记造册。

  房产政策管理 1989—1992年,县政府成立清房领导小组,下设清房办公室。对全县现有
住房进行全面清查,摸清了产权底数,理顺了房产管理关系,对于利用职权之便超面积住房,
多占住房、私自出租公房、高价倒卖公房等不正之风给予严肃处理。几年来,通过国家投资、
集体投资、自建公助(指单位职工)、合资建房、集资建房、交纳房屋抵押金,向职工出售旧公
房,鼓励私人建房等多种形式,使全县人均居住面积逐渐增加。1992年末,每人平均居住面积
为7.28平方米,全县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

  房产业经营和管理 1985年以后,实行了专营房产管理,改变以政代企、行政代管的局面,
实行统一的综合性管理,使房产业的经营、工程质量监督、房屋分配、房屋管理、住宅修缮统
一化。县房产管理局设立房产管理所,负责塔河县(林业局)国家投资、合资、集资、交纳抵押
金、出售旧公房的房产登记、分配、发证、管理、建档、立卡、编号、收费一体化。

  综合管理 1985年前,房产部门只管房,不管修;只管公房,不管私房。1985年后,房产
管理部门跳出“小房产”管理范围,面向全行业、全社会,开始对全县所有房产实行综合性统
管。

  房屋维修 1985年以后,县房产管理局组建了房屋维修队,有管理人员7人,招用季节工,
按照责、权、利三结合的承包方式进行维修。

  一、公房管理

  1970年以来,对国家投资、集体投资、合资、职工集资、交纳抵押金和出售的旧公房,房
产部门均列入公有房屋管理范围。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有房产,由县房产主管部门建
档备案,由单位自行经营、分配、管理、维修和使用。保护原建筑结构完整性,不得随便拆除
任何附属设施,如需要改变用途及结构,经房产部门进行实际调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1985年后,公有房产开始实行产权管理登记,建档立卡。由产权单位和个人持产权资料、
证件向县房产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公有房屋产权证明和公房使用权证明,对每年新建
公有房屋,经房产部门、基建验收合格后,房屋产权单位持建房批复证件向县房产主管部门申
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公有房屋产权证明后,才能享有使用权。需要拆除的公有房屋,产权单
位应事先提出申请,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拆除手续。公有住房的平调、转让、出售均由房产部
门做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借口平调、索要、出售、强占,不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随
便私自转租、转让、租出经商、用高价倒卖的公有住房单位和个人,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房屋
使用权和非法所得款项。对持有公房使用证件的住户,证件从发给住户之日起3个月以上不入
户空闲的住户,由房产主管部门收回另行分配。

  二、私房管理

  1985年后,城镇内私有房屋由县房产部门统一管理。经县政府批准,个人自费购买各种建
筑材料建造的房屋,经房产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已经出售给职工个人的旧公房,领取私
有产权证明的房屋均属私房管理范围。由塔河县(林业局)房产部门集中管理。

  个人自建、原地翻新、扩建或接建私房,应向县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建委等有
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批文的指定地点和面积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地点和超
出面积。房屋建造竣工后,建造私有房屋所有人,要持完备的手续经房产部门审核后,领取私
有房屋所有权证明。私房转让、变卖、交换,必须持证到房产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新的房
权证明(私有房证),原旧房权证明收回。

  优惠出售给职工个人的公有房屋,发给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明,5年之内不准个人私自出售,
对私自出售的,国家得售房款70%,个人得售房款30%。5年后出售的,须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
手续。

  国家建设需要占用拆迁私房时,由建设部门按《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安置暂行办法》中
有关规定给补偿费。

  三、房屋清查

  1989年,塔河县(林业局)成立了清房领导小组,下设清房办公室。参加清房的企事业单位
有46个,其中,木材生产单位12个,企事业单位28个,驻在单位6个。

  通过自报、摸底、清查等形式,清理出住房建房中存在的问题135件,其中,住房面积超
标准的13件,私接滥建住房的37件,用公产房经商的69件,出租公产房的14件,超标准装修的
2件。涉及人员135人,其中正科级5人,副科级9人,一般干部12人,工人22人,无职业人员86
人。对住房违纪问题的处理:住房面积超标准的,按超出面积分别加收4—6倍房租,私接滥建
住房,按每平方米100.O0元处以罚款,对无职业自流人员的私接滥建,令其拆除,限期搬迁。
用公产房经商的,从营业之日起,收缴其经营期间的营业用房租金,公房出租的,收回非法所
得租金,超标准装修的房屋,由房产科收回,超计划建房超建部分产权归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