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住房分配
第二节 住房分配
一、分配原则
1.凡修复的住宅,一律分给原户;2.新建住宅,按小区居民原住房位置、顺序分配;3.新
增建的平、楼房住宅,首先解决无房户、拥挤户、烈属、残废军人、建国前退伍军人、建国前
的老干部和因公死亡的遗属,其次是离退休职工,再次是教师及1965年以前的中专毕业生、1968
年以前的大专毕业生;4.恢复新建住宅,4口人以下(含4口人)分小间,4口人以上分大间的分
配原则;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占住房,对抢占住房者给予严肃处理;6.凡双职工在林场工
作的住户,或者单职工在林场工作且爱人无工作的住户,原则上一律在所在林场分配住宅;7.
为加强基层工作,各林场的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搬到林场居住。
二、分配方法
1.由房产主管部门起草分房方案;2.县政府成立分房组织机构;3.分房方案经县局长办公
会议讨论后执行;4.住房分配结果张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