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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房租金收缴

第三节 房租金收缴




  1989年5月6日,塔河县房产管理局开始对工商用房收缴租金。

  一、工商用房租金标准

  工商用房租金标准,按租金的合理构成和所处的环境进行调整,同时又视工商用房的经营
效益区别对待,对政策性亏损企业(人均利润不足150元),经财政、物价、房产部门同意后,
可少调或缓解;对经营性亏损的企业,视具体情况在限期内减少租金;对财政拨款的机关、团
体、中小学校、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租用的房屋,暂不作调整,但上述单位改做生产和营业用
房的,一律按工商用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工商用房的租金构成,即折旧、修缮、管理、固定资产占用房租税。商业、卫生、饮食服
务用房(包括商店、饭店、旅店、刻字、照相、理发等)砖混一等每月平方米租金2.16元。工业
企业用房(包括修理、厂房、车库、仓库、办公用房等)砖混每平方米租金1.68元。文教每平方
米租金1.09元。统一供暖的工商用房,在取暖期每平方米增收取暖费20.00元。

  二、工商用房租金使用

  工商用房的租金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工商用房的更新、改造和维修保养,保证房屋
质量使用安全。各机关、团体、企业业单位自管公房出租为工商房的参照上列标准执行收缴。

  三、房租金收缴

  1991年9月1日以前,居民居住公用楼房一楼的,每月每平方米计租标准为0.15元,二楼以
上每月每平方米计租0.17元,居民居住公用二类平房的每月每平方米计租0.12元,三类平房每
月每平方米计租0.08元,板夹泥、大白块、自修自住的不收缴房租金。1991年9月1日后,居民
居住楼房一楼每月每平方米计租0.30元,二楼以上每月每平方米计租0.35元,二类平房每月每
平方米计租0.25元,三类平房每月每平方米计租0.08元。收租标准由县政府确定,房产管理部
门收缴,财务部门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