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土地权属

第二节 土地权属




  1946年,呼玛县解放,依西肯乡、开库康乡实行土地改革运动,丈量了土地,分给了农民。
1958年,依西肯乡、开库康乡、十八站鄂伦春族乡成立人民公社,土地等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
1962年,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规定:“生产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
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
队所有的土地,不通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1982
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
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1986年公布的《土地法》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
法律属于村民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由
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