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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治理

第三节 治理




  1990年,塔河县环境保护局成立后,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按照《环保法》的规定,“谁
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积极治理污染源,控制新的污染源产生。对新建、
扩建和改建工、矿企业工程,要配备废水、废气、废渣的治理设施,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严
格控制产生新的污染源。

  1990—1992年,改造旧锅炉84台,安装除尘器103台,更新除尘器25台,治理车间粉尘1项,
总投资76.2万元。

  水污染治理,治理了塔河铁路机务段镀铬废水,发电厂除灰废水,县医院和十八站林业局
医院的废水,共投入治理资金26万元。

  废渣治理,1988年县城镇管理局组建近百人的垃圾清扫队,常年对城镇街道、居民区进行
卫生清理。有小四轮车4台,手推车20台,垃圾箱66个,141环卫自卸车6台,推土机1台,建立
垃圾站1个,金属垃圾斗90个,年清理运送垃圾5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