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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四节 征收超标排污费




  1990年,县环境保护局开始征收排污费。1990年征收排污费61.8万元,1991年征收排污费
54.3万元,1992年征收排污费52.1万元。54.3万元,1992年征收排污费5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