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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纪律检查

第七节 纪律检查




一、纪律检查机构


  1958年5月呼玛林业局成立后,同年8月在党委的工作机构中设立监察委员会。设书记1人。
1966—1969年3月,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监委机构被取消。1970年3月,塔河区筹建
领导核心小组政治部分设纪律检查组,设组长1人,纪检干部1人。塔河区首届党代会后,成立
塔河区纪律检查部,由区委主管纪检副书记任纪检部长,设副部长1人,纪检员1人,干事1人。
1979年8月,中共塔河区第二届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上,经大兴安岭地委批准选举产生了塔河区
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10人,区委副书记兼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设专职副书记1人,纪检
员1人,干事1人。

  1981年8月,中共塔河县委在塔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塔河县纪律检查委员
会。县委副书记兼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设副书记1人,纪检员2人,干事1人。党的十二大
以后,塔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同级党委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1983年6月24日,在塔河
县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上,民主选举产生了塔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由13人组成。在纪律检查
委员会第一次全委会上,民主选举塔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由5人组成,其中纪委书
记1人,副书记2人。1986年12月26—28 日,塔河县第二次党代会召开,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了
塔河县新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13 人组成,在纪委第一次全委会议上选举产生了塔河县纪律
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由7人组成,其中,纪委书记1人,副书记2人。1989年3月,经黑龙江省、
大兴安岭地区编制委员会批准,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下设3个工作机构,即:中共塔河县纪律检
查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塔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审理办公室、中共塔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检
查办公室。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全县党员进行纪律教育,管理、检查、处理党员
的违纪案件,保护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合法权利不受损害。

  1990年3月6日,中国共产党塔河县第三次代表大会召开,会上审议和通过中国共产党塔河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中国共产党塔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13人,常
务委员7人,纪委书记1人,副书记2人。

  到1992年末,中共塔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纪律检查办公室、案件审理办公
室、检查办公室。全面履行纪检机关“保护、惩处、监督、教育”4项职能。维护党规党法,
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净化党内风气,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纪、党风、党性教育,为
塔河县振兴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组织处理情况

  1958年,呼玛林业管理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对党员干部坚持纪律教育,共处理党员13人,
其中,开除党籍8人,严重警告4人,警告1人。1959—1961年,通过整顿党的组织,共处理违
纪党员27人,其中开除党籍8人,撤销党内职务1人,留党察看10人,严重警告6人,警告2人。
1961年4月—1965年7月,根据黑河地委“关于调整林业机构的决定”,大兴安岭北坡下马期间,
监委工作间断。1966年12月—1969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党组织受到冲击瘫痪,纪律检查
工作也随之停止。1970年区党代会后纪律检查工作重新恢复,1970—1992年末,共处理违纪党
员205人,其中按错误的不同性质分:违反财经纪律9人,贪污16人,受赌3人,失职7人,腐败
堕落道德败坏34人,贿博9人,违反林业政策35人,其它81人。按职务级别分:工人党员36人,
一般党员干部83人,科级干部64人。按处理结果分:免于处分41人,开除党籍46人,撤销党内
职务13人,留党察看21人,严重警告42人,警告42人。

   1958—1992年违纪党员处分统计表
  表13—7





  注:1961年4月—1965年7月根据黑河地委“关于调整林业机构的决定”,大兴安岭北坡下
马;1966—1969年因“文化大革命”党组织受到冲击而瘫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