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行政监察
第八节 行政监察
一、监察机构
1987年6月,经大兴安岭地委批准成立塔河县监察室,编制7人,主任1人。1988年,塔河
林业局监察室改称为塔河县(局)监察局(科),编制15人,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1990年2月,
成立塔河县(局)行政监察举报中心(副科级单位,隶属监察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行政监察
举报中心的成立,在拓宽信息渠道,扩大案源,受理群众举报、来信来访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行政处分情况
1987年6月—1992年12月处理党员干部:1987年,记过5人,警告1人;1988年,记过3人,
警告1人;1989年,记大过1人;1990年,降级使用1人;1991年,撤职2人,降级使用1人,记
大过1人,记过1人;1992年,撤职1人,降级使用1人,记大过2人,记过3人,警告2人。通过
受理大量来信、来访,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维护了法纪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