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下序
第十四编 政权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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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河地域,商周以前为肃慎部,两汉三国为东胡乌桓,晋属挹娄北境,后魏北齐为豆莫娄,
隋唐五代辽金属室韦地,元为斡赤斤分地,后属开元路,明属塔哈卫,清为瑷珲副都统辖地,
地置呼玛、漠河厅,隶属瑗珲兵备道。民国时期为漠河、鸥浦两县所辖,东北解放后属呼玛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中央林业部对大兴安岭的森林资源进行综合勘察和调查。
1955年,由黑河森林经营局组织开发塔河林区,成立大兴安岭建设委员会呼玛林管区。嗣后,
1965年,几经变化和更名,经历了呼玛林业局、呼南林业局、富饶林业局、东北林业总局塔河
办事处和塔河区(林业公司)6 个时期,塔河的政权建设也随之经历了初建和二次上马、一次下
马的历程。
1964年8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林业部党组关于成立大兴安岭特区政府的报
告》,决定各林业公司设区政府,实行政企合一,合署办公。1965年1月,塔河区人民政府成
立,行政机构已基本健全。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行政机构基本解体。1967年12月,
成立了由解放军代表、干部代表、群众代表组成的“三结合”革命委员会,在形式上使行政机
构得到了统一。
1970年2月,根据大兴安岭地区革命委员会关于撤消原“三委一办”工作机构设置的决定,
取消塔河区革命委员会下属的各委员会,设政治部、生产部、后勤部、人民保卫部、办公室
等行政机构。
1973年6月,实行党政分设,取消区革命委员会下设的“四部一办”及下属各组,行政机
构恢复“文化大革命”前原体制,实行科室制。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恢复塔河区人民政府名称,革命委员会之称延续,实
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1979年,全区机构做进一步调整。
1981年8月19日,塔河正式建县,接管呼玛县的开库康乡、依西肯乡、十八站乡和二十二
站林场。同年8月21日,塔河区人民政府和塔河区革命委员会召开最后一次扩大会议,宣布撤
销塔河区人民政府和革命委员会。8月24日,大兴安岭地委关于组建塔河、漠河县委和人民政
府的通知中规定:“该两县实行政企合一、县委和林业局常委合一、县人民政府和林业局合为
一套机构两个牌子。”根据县建制后政权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县政府及林业局的工作机构,
在原区政府工作机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又进行了新的调整和充实。
同年1O月,塔河县委开始筹备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准备工作。12月23日,召开塔
河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塔河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人民法院院长。换届期间,选
举新的一届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组成人员空缺
时,随届次会议增补。
县人大常委会建立同县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简称一府两院)和县人民代表的
联系制度,加强了人大各职能部门与“一府两院”所属部门的工作联系,使人大常委会的各项
工作得到正常开展。到1992年,县政权建设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完善。
每届政府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任务,分别落实到各项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1984年10月23日,召开了政协塔河县首届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
议塔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到1992年,政协塔河县委员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就全县的政治
生活、经济建设和群众关心的大事,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不断调整统一战线的内部关系,
促进合作共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