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大常委会 塔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对县人民
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人大常委会成立及工作机构
1981年12月,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的规
定,成立塔河县人大常委会,下设工作机构,行使国家的地方权力。
1992年,塔河县人大常委会设综合办公室、教科文卫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经济办公室、
人事办公室。
二、人大常委会活动
第一届人大常委会期间共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16次。会议就全县的政治、经济、教育、卫
生、计划生育、公安等方面的工作,分别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
院工作汇报,即《关于森林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关于教育战线基本状况的汇报》、《关
于计划生育情况的说明》、《关于街道卫生和市容情况的汇报》、《刑事犯罪活动情况和争取
社会治安尽快好转的汇报》、“两院”《关于贯彻执行两个<决定>的汇报》等共12项,审议通
过县政府制定的《1983年到本世纪末经济发展规划草案》和《林政管理办法》共两项。作出《关
于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规定的决定》、《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
事犯罪分子,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决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维护宪法的决议》等
6 项决议、决定。一届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民代表、各方面人员以及全县人民讨论修改
以宪法草案为主的法律、法规草案共7项。按照法律程序共任免一府两院干部25职。
塔河县历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录
表14—2
第二届人大常委会期间 1984年10月—1987年10月,共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17次,听取县
政府、“两院”工作汇报17项,即《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情况的汇报》,《关于贯彻执
行<食品卫生法>工作情况的汇报》,《关于贯彻执行<会计法>工作情况的汇报》,《关于整顿
收费、罚没、集资工作情况的汇报》,《关于开展尊师重教情况的汇报》,《关于结核病防治
情况的汇报》,《关于待业青年安置、环境污染治理情况的汇报》,以及县人大常委会各办公
室开展“三查”(察)活动情况的汇报。作出各项决议、决定13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议》,《关于贯彻执行<森林法>的决议》,《关于开展尊师重教活动
的决议》,《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条例>的决议》,《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
收费、罚没和集资管理条例)的决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议》,
《关于加强审议监督的决议》,《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
的决议)的决议》,《关于加强安全防火的决议》,《关于加强塔河县城镇、乡村街道管理整
顿工作的决定》。通过两项办法:《塔河县城镇管理办法》、《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护林防火
的暂行管理办法》。任免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县政府、检察院、法院组成人员共35职。
第三届人大常委会期间 1987年10月—1991年1月,共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21次。听取
审议“一府两院”《关于普法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关于整顿社会治安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扫“黄”工作情况的汇报》等工作汇报和报告共28项,并作出《关于搞好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决议》,《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反贪污
受贿斗争的决议)的决定》,《关于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决议》,《关于加强同人民代表
联系制度的决定》等决议、决定16项。常务委员会先后对《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
《义务教育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计量法》、《婚姻法》、《治安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检查。还就执法、社会
治安、监所、“383”工程实施、财务、税收、物价、假冒伪劣商品、安全防火、食品卫生、计
划生育、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反贪污受贿、廉政建设等情况开展“三查”(察)活动17次,组织
政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座谈8次。常务委员会制定了《塔河县
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同人民代表联系的办法》。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0职,免18职。
第四届人大常委会期间 1991年1月—1994年1月,共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18次。县人大
常委会以塔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以及“八五”计划为中心,以经济建设为主要议
题,就全县搞活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减轻农民负担、制止“三乱”
等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汇报26项。加强
执法情况的监督,根据全县不同时期的特点,突出检查了《森林法》、《企业法》、《义务教
育法》、《食品卫生法》、《行政诉讼法》、《经济合同法》、《土地法》、《草原法》、《矿
产资源法》、《计量法》、《税法》、《民族乡条例》、《计划生育条例》、《农民负担管理
条例》、《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并撰写执法检查专题报告13份。加强工作
监督,围绕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三查”(察)活动27次。每
年春防、秋防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民代表对森林防火、城镇防火进行检查。1991年“七·一”
特大水灾后,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府主管部门,对镇内49家饮食业、服务行业、
集贸市场进行检查,加强对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在“质量、品种、效益年”(1991
年)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对林业局部分林场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同时还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
文化市场进行检查和视察。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72职,其中任命58职,免14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