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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层政权

第三节 基层政权




  卡伦制 清末,为加强边境管理,开辟边塞,管辖地方军政事务实行卡伦制。开库康、
安罗设卡伦各1处,属漠河总卡管辖。依西肯设卡伦1处,属呼玛尔总卡管辖。卡伦制延续到1929
年。民国以来,在保留卡伦制的基础上,亦曾划区,设镇、乡等基层政权机构。日伪统治时期,
完全实行保甲制。到1944年,改保甲制为街村制。

  区乡制 1947年,呼玛、漠河两县解放后,实行区乡制。呼玛县成立后(漠河县撤销,
设区并入呼玛),设漠河、鸥浦等4个区政府,开库康、马伦建立乡政府,属漠河区管辖。依西
肯建乡属鸥浦区管辖。

  乡村制 1956年撤区建乡,实行乡、村制。依西肯、开库康、马伦分别设立乡政府,乡
政府都属于小乡,开库康、马伦乡为兴安乡(原阿木尔乡)所辖,依西肯乡为鸥浦乡所辖。

  195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文件精神,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成立十八站鄂伦春族乡人民政府,乡长孟玉,隶属呼玛县。

  政社合一制 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成立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
秘书和委员。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下辖生产大队,大队设管理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
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均改为革命委员会。1981年恢复管理委员会名称。

  乡镇制 1981年,塔河建县后,基层仍实行公社、生产大队和镇制管理。1984年6月,
实行乡镇制。全县划为塔河、绣峰、瓦拉干,盘古4个镇,开库康、依西肯、十八站(由呼玛县
划入)3个乡、镇设镇长、副镇长,乡设乡长、副乡长,乡、镇政府的行政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下设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村长,

  由村民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二、乡、镇政府

  乡政府 1947年,呼玛、漠河、鸥浦3县解放后,合并成立呼玛县,建立地方人民政权。
1948年建立区、乡两级基层政权,通过群众直接选举产生各乡乡长和村主席。1956年撤区划乡
后,开库康、依西肯两乡实行自治,乡政府下设民政、财政、财粮、生产、安全、武装、文教
等委员,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村政府设村长1人,财粮委员1人。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为政社合一体制,成立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各村建立生产大队。
公社设社长1人、副社长2— 3人、秘书、民政、财粮、治安、武装等助理员若干人。“文化大
革命”期间,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由革命委员会取代。公社革命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
3人,由县革命委员会任命。生产大队设主任、副主任职务。1981 年,根据大兴安岭地委《关
于各级革委会统一改称区人民政府的通知》的决定,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改称为公社管理委员
会,公社革委会主任、副主任改称为公社管理委员会代理主任、副主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正式的主任、副主任。1983—1984年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实行政社分设,建立乡人民政府,下辖村民委员会。
乡人民政府设乡长1人,副乡长2 —3人,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
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乡内行政事务。乡以下设行政村,各村设村长1人。
198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村长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村长是村民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建设、自我服务。
1991年,根据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新定编制要求,乡人民政府设乡长1人,副乡长3人,行政机
构设秘书、文书、农业、民政、计划生育、工交、财政、土地建设、科技、文卫、司法、统计、
人民武装等助理人员,依西肯、开库康两乡增设外事助理,十八站鄂伦春族乡设民族事务助理。

  1992年底,全县共有3个乡,20个村民委员会,其中:十八站鄂伦春族乡政府下辖8个村民
委员会,依西肯乡政府下辖5个村民委员会,开库康乡政府下辖7个村民委员会。

  镇政府塔河县有镇人民政府4个。1960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下发文件批准成立塔河镇,
镇长由黑河林管局大兴安岭建局办事处副主任董云阶兼任,隶属呼玛县,实行政企合一体制。
1962年4月1日,由于大兴安岭开发建设下马随之撤销,1968年4 月25日,塔河镇恢复其建制,
成立镇革命委员会。1982年11月,恢复镇人民政府,原革委会主任、副主任改称镇长、副镇长,
镇政府设办公室、秘书、民政、司法、财务、城镇管理、计划生育办、劳力调配、土地办、街
道办事处等机构。

  1989年9月,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成立绣峰、瓦拉干、盘古3个镇,镇政府与林业公司不重
复设置机构,实行政企合一,另辟办公地点。镇人民政府设镇长1人,副镇长1—2人,设司法、
民政、计划生育、城镇土地管理、镇经委、街道办事处、秘书等机构。

  1991年5月,根据黑龙江省人事编制委员会新定编制规定,各镇设镇长1人、副镇长1—2人,
设秘书、民政、计划生育、财政、土地建设、科技、司法、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人民武装部
等机构,塔河、盘古设农业助理,绣峰镇不设财政助理。

  各乡、镇设人大主席团,设主席1人,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副主席1人,主持人大日常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