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通人民信访 一、信访组织
1965年1月,成立塔河区(林业公司)信访接待组,隶属区林业公司办公室。1966年8月,成
立塔河区革命委员会信访接待室,隶属区办公室,由区革委会秘书分管。1978年7月,成立塔
河区信访科。同年1o月,成立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7人组成。1981年8月塔河区信访科改为
塔河县(局)信访办公室,同时设处理原大兴安岭北坡下撤遗留问题办公室,由1名副县(局)长
调专人主抓此项工作。1982年,成立塔河县(林业局)信访领导小组,由11人组成,1983年起,
领导小组根据成员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1992年2月,领导小组成员由13人组成。乡镇设
信访领导小组,工段设信访工作小组,基层信访组织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和信息员。全县有科
级信访领导小组31个,股级信访工作小组171个,乡镇信访小组26个,工段信访小组131个。
二、工作制度
1978年后,为了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坚持发扬民主、体察民情,疏通信访渠道,增进党
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了一系列工作制度。接待来信来访工作建立详读、细看、登记
填卡、交办等制度;处理上访老户建立重新接待、重新调查、重新处理制度;处理越级上访建
立热情接待、摸清案情、认真查处、按期结案制度;对集体上访建立领导接待、跟踪工作,化
解矛盾、稳定大局制度。1982年,制定了《塔河县(局) 信访办公室岗位责任制》和《信访接
待制度》,以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值班接待处理信访工作制度。建立《信访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对群众来信来访案件进行立卷归档。
1987年,信访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制定办公室主任、办案员、接待员、文档员等方面目
标管理制度,明确办公室领导工作标准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
三、信访处理
1965—1992年,全县共受理查处自办、转办群众来信来访案件3 387件,其中揭发检举52
件,批评、建议25件,工资问题642件,党纪、政纪处份11件,判刑劳教拘留50件,劳动就业533
件,医疗事故68件,交通肇事29件,“文化大革命”遗留问题459件,打击报复53件,公私伤
89件,落实政策484件,询问政策53件,打仗处理67件,工作调转167件,户口问题69件,其它
问题536件。
从1982年起,塔河县(局)受大兴安岭林管局委托,按(79)林办访字第50号文件和大林(82)
128号文件以及大信遗字(87)1号和黑政发(1986)3号文件精神,负责处理原大兴安岭北坡14个
林业局的下撤遗留工作和发放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退休、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工作。到1989
年末共接待处理来信来访671人,其中来信116件,来访555人次,立案处理610件,查否25件,
结案处理585件,其中属下撤遗留544件,属精减下放41件。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精神享受
生活补助的148人。989年以后处理下撤遗留工作基本完成,进入少量的善后处理工作。到1992
年末,享受生活补助的增到162人。
1965—1992年塔河县上访案件分类统计表
表14—8 单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