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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编 公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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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至民国时期,塔河地区的人口户籍、社会治安隶属呼玛、漠河两县管理。1947—1958
年,在农村土地改革和大兴安岭北坡开发建设时期,塔河地区人口、户籍、社会治安、森林保
护、边境事宜全部由呼玛县公安局管理。1959年,随着大兴安岭开发建设的不断扩大,塔河森
工企业设立林业地区公安局,同时设立森林警察中队和塔河1镇派出所。1965年,塔河区(林业
公司)成立,塔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改为塔河区公安局,同时成立塔河区人民法庭和塔河区人民
检察院。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检、法被造反组织夺权,实行军事管制,公安
司法全部工作由人民保卫部全面负责。1973年,塔河区人民保卫部撤销,恢复区公安局和区人
民法庭。1978年,塔河区人民法庭改称区人民法院,同年,重新组建塔河区人民检察院。1981
年,塔河建县后,公、检、法随之更名为塔河县公安局、塔河县人民检察院和塔河县人民法院。
随着塔河林企工业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政法体制建设不断趋于完善,公、检、法机关
内部机构逐步得到充实和提高,成为一支完整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在加强全县社会治安,打
击阶级敌人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中,在保卫自然资源和经济建设以及全县人民生命
财产不受侵犯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