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治安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社会治安管理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国家先后颁布实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消防监督条例”、“关于违犯爆炸、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使治安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963年,公安部提出关于加强城市治安管理的十大措施,加强各项基础工作,推动社会治
安管理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塔河区公、检、法机关被砸烂,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管理的各项规
章制度遭到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塔河区公安局得到充实和完善,治安管理工作逐
渐走向正确轨道。
1978年,塔河区司法部门按照全国第三次治安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建国以来治安管理正反
两个方面的经验,提出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恢复和加强治安管理的具体措施,制定了城市治安
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1981年5月,塔河县公安局针对青少年犯罪增多的实际情况,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工
作。
1983年,塔河县公安局开展“严打”斗争,严厉惩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到19
85年,会同县检察院、县法院在3年期间的3个严打斗争的战役中,惩办了一大批严重危害社会
治安的犯罪分子。
1987年,大兴安岭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县公安局全力以赴投入扑火救灾和社会治安工作中
去。1988—1992年针对灾后复建,火烧木生产任务增加,流动人口剧增,人员成份复杂,刑事
犯罪、经济犯罪率上升的情况,县委县政府组织公、检、法各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使全县社会治安迅速好转。
1981—1992年塔河县社会治安统计表
表15—1 单位:件、人
一、户籍管理
清朝至民国期间,塔河地区人口稀少,主要是沿江自然村屯居住少量居民和鄂伦春游猎人
员,户口管理实行保甲制,以10户编为牌,10牌编为甲,10甲为一保。
伪满时期,仍沿袭保甲制,对居民实行重新登记,发放“良民证”,单身户发放“旅行证”,
以限制人身自由和依此征“出荷粮”。
1948年冬,根据东北公安局颁发的《户口管理条例》,开始实行户政管理。塔河境内各乡、
村居民按一般户口、特殊户口、公共户口登记造册,报呼玛县公安局建立户口底册。1949年,
统一发放户口册。
1951年7月,国家公安部颁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1955年6月,呼玛县公安局根据
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确定农村户口由民政部门划归公安部门管
理,统一了塔河境域范围内户口登记制度。1958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加强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常住、暂住、变更、外来人口的管理。
1966年,塔河区公安局换发边境地区居民证,及时、准确地做了人口统计。1971年,塔河
区划为边境地区,为居民再次换发边境地区居民证,加强边境地区人口管理,减少盲目流入人
口。1985—1992年取消边境居民证后,实行边境地区开放,塔河县流动人口猛增,县公安局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办理临时户口暂住证。
二、枪支弹药管理
1981年6月,县公安局遵照公安部重新颁发的《枪支管理办法》,对各类枪支按佩带范围
进行全面登记、加强管理换发了持枪证。
1982年,为整顿社会治安,开展各类枪支普查审验工作,对全县144支猎枪换发了持枪证。
1983年5月,县公安局为配合“严打”斗争,对闲散在社会上的小口径步枪进行收缴和登
记。1985年,县公安机关收回部分县级领导佩带的枪支,对县级领导和公、检、法机关工作人
员佩带的枪支重新登记、换发持枪证。1987—1989年,先后两次对县级领导和公安司法人员佩
带的枪支重新登记,换发持枪证。全县共有公用枪支338支、民用枪支144支。
1989—1992年,县公安局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同时,
对爆炸物品的贮存、运输、保管、使用进行全面调查,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私人手中散
放的易燃、易爆物品,统一收缴,对烟花爆竹等物品的出售,由公安机关发给许可证,加强管
理减少危害,确保安全。
三、特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公安部门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城市旅店业管理暂行条例》和《印、
铸、刻字业管理条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县公安局对旅店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饭店、
运输、商店、舞厅等特业进行登记、审核,发证管理,控制社会面,加强重点防范,并对交通
车辆、自行车、公共场所进行登记。1989年以来,全县24 783台自行车进行了编号、打字、挂
牌。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和义务治安员,发挥治保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主任的监督职能作用。
加强防火、防盗工作,严把衣、食、住、行和销赃“五关”,防患于未然。
为了加强特种行业的管理,1989—1992年末,县公安局每年对旅店、饭店等行业进行定期
和不定期的检查,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开展“扫黄、打丑、除六害”活动,采取公开和秘密
相结合的办法,掌握社会动向,及时发现和打击犯罪分子。
四、重点人口管理
1985—1992年,塔河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门颁发的《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将重点人
15管理对象分为6种:1、有反革命活动嫌疑的;2、有其它刑事犯罪嫌疑的;3、有危害社会治
安嫌疑的;4、因民事纠纷激化、有行凶闹事苗头,可能挺而走险的;5、被依法判处管制、剥
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6、刑满释放的,解除劳动
教养的,解除收容教养不满3年的。县公安局对重点人口的监视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单位和部
门成立帮教组织,监督改造,加强法制观念,使帮教对象减少重新犯罪,改好率逐年上升。
五、居民身份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塔河县从1986年7月开始办理居民身份
证,到1992年底已为47202人审发居民身份证,其中男24671人,女2215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