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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预审工作

第六节 预审工作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区公、检、法被军事管制,塔河区人民保卫部设审判组,行使预
审、检察、审判职权。1972年1月,区人民保卫部内设预审组,编制3人,设组长1 人、工作人
员2人,1974年,预审组改称塔河区公安局预审股,编制4人,设股长1人,工作人员3人。1979
年增至6人。1981年预审股更名为塔河县公安局预审科。到1992年,共受理案件949件1231人,
审结案件919件,批捕起诉851人,判有期徒刑以上人犯642人,追缴赃款赃物合人民币80379.58
元。

   1972—1992年塔河县公安局预审案件统计表
  表15—3 单位:件、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