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监所管理
第七节 监所管理
塔河县公安局看守所始建于1965年。
1990年3月,根据国务院《看守所条例》规定:“保证人犯吃热、吃熟、吃足定量、吃的
卫生、保证开水供应”的要求,监所每半月消毒1次,人犯理发1次,每月晒被褥1次,冬季每
月洗澡1次。
收押人犯凭收押证明,核对被押人犯无误后,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人犯物品进行搜查,
搜查出的物品填写扣押清单,人犯签字后,看守所代为保管,将人犯的基本情况、送押单位、
案由、关押监号等填写收押人犯登记薄。人犯出所,必须有县公安局或县检察院、县法院的证
明,没有正式手续看守所拒绝人犯离所。对出所人犯进行登记、发给证明、交还代管财物、检
查人身,并进行保密教育。
由于监所设施不全,看押人员思想麻痹,到1992年底共发生3起人犯逃脱事故,其中1973
年逃脱2名、1976年逃脱1名、1980年逃脱1名。
到1992年共押各类人犯3501人,收审1494人,治安处罚和其它处理152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