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交通管理
第九节 交通管理
一、机构及设备
1965年,大兴安岭特区交通监理所在塔河区设专职交通监理1人。1979年成立塔河区交通
监理站,定编5人。1984年改监理站为监理所,下设十八站和盘古两个监理站。1987年,成立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编制23人,下设交通股、财务股,在塔河镇、十八站、盘古和瓦拉干各
设交警中队,编制3—5人。
1987年,塔河县交警大队有办公室70平方米,212吉普车1台,三轮摩托车1辆,两轮摩托
车2辆。1992年建成办公楼800平方米,配有212吉普车2台,2020吉普车2台,丰田轿车1台。
二、交通管理
交通管理主要负责塔河县各种车辆的复检、临检、年检和办理机动车辆改型、报废、落户、
转籍、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采取各种形式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
1970—1992年,塔河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干警上路检查车辆132 293台次,查出各
种违章车辆31310台次,违章率为24%,处理违章罚款439137.O0元,给予警告处分163人,吊扣
驾驶证6个月以下331人,吊扣驾驶证一年以上10人,缴销驾驶证38人,处以治安行政拘留33人,
追究刑事责任56人。受理各类交通案件144起,重伤91人,死亡69人,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
币110 437.O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