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捕
1965年,塔河区人民检察院建立,没有开展审查批捕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审查批
捕由军管会和人民保卫部决定。
1978年塔河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开展审查批捕工作。
1979—1981年,在整顿社会治安、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聚众斗殴、爆炸等严重破
坏社会治安秩序的6类现行刑事犯罪活动中,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件69件88人,经审
查批准逮捕81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1人,不批准逮捕的6人。
1982年,县检察机关在贯彻执行全国人大五届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
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工作中,
遵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同县公安局、法院统一行动,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3个战役,依法
从重从快,“稳、准、狠”地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到1984年,县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200件25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16
人,不批准逮捕38人。在批准逮捕的人犯中,强奸犯31人、盗窃犯101人、抢劫犯16人、交通
肇事犯5人、破坏生产犯2人、赌博犯3人、窝藏犯1人、非法制造枪支犯17人、放火犯2人、伤
害罪犯14人、杀人犯2人、流氓犯15人、诈骗犯1人、盗窃、抢夺和私藏枪支犯各1人、投机倒
把犯3人。
1985—1986年,在深入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共受理县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
案件68件96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案犯82人,不批准逮捕6人,退回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8人。
1987—1992年,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检察院自侦案件移送批捕的
247件33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人犯291人,不批准逮捕的29人,退回公安机关补查的18人。
在批准逮捕的人犯中,杀人犯36人、盗窃犯123人、强奸犯31人、伤害犯14人、放火犯1人、交
通肇事犯9人、包庇犯1人、抢劫犯30人、流氓犯7人、毁坏公物犯1人、诈骗犯5人、盗伐林木
犯10人、贪污犯11人、赌博犯1人、偷税犯3人、投机倒把犯5人、挪用公款犯1人、玩忽职守犯
2人。
1981年,十八站林业局林业检察院建立后,全面负责林业局内的刑事检察工作。1983—1992
年,共审查批准逮捕刑事案件108件151人,在批准逮捕的人犯中,伤害犯22人、盗窃犯64人、
流氓犯12人、杀人犯7人、强奸犯21人、抢劫犯14人、盗伐林木犯2人、滥伐林木犯1 人、投机
倒把犯1人、包庇犯3人、偷越国境犯1人、伪造印章犯1人、销脏犯1人、窝脏犯1人。经审查向
林业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犯88件120 人,其中盗窃犯60人、伤害犯14人、强奸犯11人、抢劫
犯9人、流氓犯8人、杀人犯7人、包庇犯3人、盗伐林木犯2人、交通肇事犯2人、投机倒把犯1
人、偷越国境犯1人、滥伐林木犯1人、伪造公章犯1人。免予起诉的2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检
察院自侦案件14件14人,其中,贿赂犯1人、行赌犯3人、受贿犯7人、贪污犯3人。
1991—1992年,共审查批准逮捕刑事案件52件69名人犯。
二、审查起诉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中断。
1978年,塔河区人民检察院重新组建,1979年,检察工作步入正轨。全年受理县公安机关
移送起诉案件人犯5人,经审查移送县法院提起公诉人犯3人,免予起诉1人,退回公安机关补
查人犯1人。
1980—1983年,以打击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现行犯罪为重点,着重审查起诉杀人、放火、
强奸、抢劫、爆炸的犯罪分子。1983年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第一战役中,认真贯彻从重从快、
一网打尽的方针,重点审查起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在这段期间,共受理公安
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84件274人,经审查移送县法院提起公诉的人犯190人,免予起诉37人,正
在审查的人犯1人,不予起诉处理的人犯19人,退回公安机关补查的人犯12人,未审结人犯7人,
移送地区人民检察分院审结的人犯3人,县公安机关撤回起诉的人犯4人,终止诉讼的人犯1人,
退回公安机关自行处理的人犯10人。
1984年,在打击刑事犯罪第二战役中,重点打击“7类”刑事犯罪。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
审查起诉的各类案件78件132人,审结68件130人。其中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人犯71人,
免予起诉的人犯44人,不起诉处理的人犯10人,公安机关撤诉的人犯2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
侦查的人犯3人。
1985—1990年,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开展打击贪污、贿赂、侵占公款等重大经济
领域犯罪的斗争,塔河县检察院还开展了对经济犯罪案件的自侦工作。1990年共受理公安机关
和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81件377人,起诉到同级人民法院交付审判的人犯241人,
免予起诉的人犯66人,不予起诉的人犯2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犯37人,未审结的人犯7
人,移送大兴安岭地区人民检察分院审结的人犯18人,撤回诉讼人犯3人,终止诉讼人犯1人,
其它案犯2人。
1991—199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移送起诉案件117件163人,经审查向同级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犯93人,免予起诉人犯38人,不予起诉人犯3人,移送地区人民检察分院
审结的人犯18人,退回公安机关补查的人犯8人,县检察院自侦撤回诉讼的人犯1人,公安机关
撤销诉讼的人犯2人。
三、出庭支持公诉
1965年,建立塔河区人民检察院,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诉活动中断。
1978年,塔河区人民检察院重新组建,1979年,开始出庭支持公诉,全年出庭支持公诉6
次,占起诉案件的100%。
1980—1992年底,塔河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1118人次,发表公诉词561份。
四、侦察监督
塔河人民检察院1978年重新组建后,随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侦察监督工
作也随之展开。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实行依法监督,对侦查预审、执行逮捕
活动中,重点监督错捕、漏捕、错诉、漏诉和诱供、刑讯、逼供、制造伪证、询私枉法的违纪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建议或书面建议,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将犯罪事实移
交县检察院法纪检察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79年,塔河区检察机关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开展侦查监督工作,
协同区人民法院复查案件22件,均予结案。
1980年,塔河区检察机关对106名行政拘留人员进行审查,发现和纠正违法案件有行政拘
留转捕2人、超过法定时限的2人、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的8人、已构成重伤而花钱赎罪
的2人、打骂体罚的3起,对上述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1981年,塔河县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所办的9起案件,提出纠正意见,使4名罪犯分子受到
应有的惩处,调阅行政拘留案卷110起,发现9人应追究刑事责任,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通知。
1982年,塔河县检察院审查刑事判决书副本36件,经审查纠正公安机关错定罪名案件5件10
人,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0%,纠正错定案件性质11件19人,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0%,发现侦察人
员不按诉讼规定索取证据2件,漏诉1件6人,体罚人犯7人次。
1983年,在批捕环节上,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中有打骂、体罚人犯行为的8人,报捕
案件有遗漏罪行和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4件4人,由于提解人员的麻痹造成犯罪分子逃跑
的3件3人,均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纠正公安机关运用法律不当的案件
6件7人,错定案件性质4件4人,应追究起诉的人犯8 人,纠正错定年令的案犯17件22人,建议
公安机关追究起诉人犯2人。
1988—1992年,县检察院为了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主动参与重大案件的
侦查、预审活动,共同制定了《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几项规定》的文件。到1992年末,提前介
入案件30件40人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检察机关自行补查的28件32人,建议撤回的案件
13件15人,审查中发现公安机关对现行拘留超过法定时限的人犯17人,审查批捕追诉漏掉的犯
罪分子31人,纠正以行政拘留代替刑事拘留,无证搜查和殴打人犯违法活动4起,纠正错定罪
名的案犯2件4人。
五、审判监督
塔河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刑事判决、裁定、判处死刑犯的执行,实行
监督并列席审判委员会和接受被告人上诉、被告家属申诉等进行监督。1979—1992年,提起抗
诉案件4件4人,审查法院刑事判决书副本38件,民事裁定、判决案件6件,对法院判决有异议
的案件实行依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