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65年,塔河区人民法庭成立后,正式开始办案,到1967年,审结案件3起。1968—1973
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使审判工作处于瘫痪状态,在审结的83件刑事案件中,属于冤、
假、错案后经复查予以纠正平反的31件,占案件总数的37.3%。1974—1977年,共受理案件144
件,结案134件,结案率92.3%。
1978—1982年,县法院贯彻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按公诉、合议等法律程序审
理案件,共审理各种案件93件,审结90件,结案率97%,判处人犯105人。
1983—1985年,塔河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
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文件精神,以“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原则,严历打击严
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放火、强奸、抢劫、伤害、投毒、爆炸7类案件,判处人犯213人。
1986—1987年,共审理各种案件99件,审结94件,结案率94.9%,判处人犯110人。
1988—1992年,共受理刑事案件207件,审结206件,判处人犯243人,结案率99.5%。其中,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0人,受理贪污、受贿经济犯罪案件12件,审结12件,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的有罪人犯13人,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