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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审判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82年,塔河县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债务纠纷、分家析财、经济合同、经
济赔偿等案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案件不断发生。同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3件,审结2
件。1983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4件,审结11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件8 件,承揽加工合同纠
纷案1件,建筑承包合同案2 件,其它案件3 件。1983 年以后,各类经济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
1988—1990年,共受理案件278件,审结271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174件,借款合同纠纷案
30件,审结经济纠纷诉讼额为3 557 715.38元。1990年,为企事业单位审结经济纠纷诉讼额为
1 484 741.77元。1991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63件,1992年增至148件,有近50%案件为林木
产品经销合同欠款案件,通过诉讼和非诉讼手段,为森工企业清回大量欠款,缓解了企业资金
紧张状况。1992年受理木材欠款案件36件,审结争议额300万元,执行9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