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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执行工作

第七节 执行工作




  1988年1o月,塔河县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庭,主要负责审结案件的执行工作。1989—1992年,
共受理执行案件727件,其中经济合同案79件,债务案219件,医疗赔偿案62件,三费案355件,
刑事附带民事案12件,已执行案件561件,执行总标的额为234.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