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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证件管理

第七节 证件管理




  1965年,塔河区公安局设立边防检查站,依照国家关于边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出入边境
管理地区的人员、车辆、船只实行检查、验证,加强对出入边境地区人员的管理。1966年开始,
区公安局对全区年满18周岁以上的常住人口颁发居民证、边境通行证、居民身份证。乘火车、
汽车进入边境管理地区的人员凭通行证购票,无证件者不得登乘,中途验证时,无证件者不得
进入边境,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审查。进入边境人员,除验看边境通行证外,还要出示其他证
件,确认无误方可通行。

  边境居民证 1966年,根据国家对边境地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向边境地区年满18周岁以
上的常住居民发放边境地区居民证,持有证件的人员可以自由出入边境地区,接受边境管理人
员的检查、验证。居民证不得随意涂改、外借和作它用,要妥善保管和管理,如有丢失,及时
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办理新的证件。1983年共补发边境居民证25 000多本,1986年停止使用。

  边境通行证 1974年,塔河区划为边境管理区后,全区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员向公安机
关申请签发边境通行证,可自由出入边境地区,外地人员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签发边境通行
证,方可进入。1981年,边境通行证由塔河县边防武装警察大队签发。边境通行证分长期有效
和一次有效两种,证件不得随意延期,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延期,到期应及时收回,不得涂改、转借,如有丢失或被盗,持证人员向当地公安机关或签证
机关及时报告,通知有关边防检查站注意查控,防止被敌特人员或犯罪分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