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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烈士陵园管理

第三节 烈士陵园管理




  1962年7月,内蒙古林业设计院的9名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塔河林业勘察设计任务后,归途
在呼玛河乘船摆渡中,因遭洪峰发生沉船事故,9名技术人员壮烈牺牲,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批准确认为烈士。为此,在塔河镇北侧的塔十公路边十公里处建立烈士陵园。此后,陵园又陆
续安葬了为开发建设大兴安岭林区铁路而先后牺牲的65名铁道兵烈士。

  1978年,由塔河区革命委员会拨款1.5万元,对烈士陵园进行了整修,建有35平方米的砖
木结构房屋,设1人看护从事陵园管理。

  1990年9月,县政府决定把烈士陵园迁址塔河县城东北侧塔十公路边。新烈士陵园建成后,
县民政局每年拨出专款油刷围栏,刷新墓碑。清明节或重大节日,塔河县党政军领导和广大
干部、战士、青年学生、少年儿童分别前往烈士陵园祭扫烈士墓,缅怀革命烈士。